[2]如果这一计划成功,我们就填平了“评价性”和“描述性”之间的鸿沟,并最终证明了这种说法的缺陷。然而,眼下我的策略是同意这一说法,假设评价性和描述性的概念是相当清楚的。在本文的结尾,我将指出在哪些方面它们陷入了混乱。
[3]另外,许诺概念还是这样一类概念的成员之一,这类概念有着一种特别的不明确性,即可废除性。参见哈特()的《责任和权利的归属》,见《逻辑和语言》(第三辑),福录()主编,牛津,1951。
[4]这一步骤中的其他情况相同子句排除了某种情况,它们和前一步骤中被排除的情况有些不同。当那义务被免除时,例如,如果受约人说:“我免除你的义务”时,通常我们说“他承担了一种义务,然而他(现在)不受那义务的约束。”但是在其他考虑(例如优先义务)压倒那种义务的情况下,我们说,“他受义务的束缚,然而他不应该履行它”。
[5]关于这一区分的讨论,见安思康伯()的“粗糙的事实”,《分析》(1958)。
[6]关于相关区别的讨论,见罗尔斯()的《关于规则的两种概念》,载《哲学评论》,LXIV(1955)。
[7]蒲鲁东(Proudhon)说:“财产是赃物。”如果一个人想把此话当作一种内部的谈论,它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图是要作为一种外部谈论,攻击并拒绝私有财产的习俗。它通过使用那些为了攻击那习俗而内在于那习俗的词项,获得它那悖论的样子和力量。
站在某些习俗的甲板上,一个人可能会瞎摆弄一些建构规则并甚至把一些其他的规则扔出船外;但是一个人能将所有的习俗扔出船外(也许为避免不得不从“是”推出“应该”)吗?一个人不可能这样做并仍然采用我们明显认为是人的行为方式。假定蒲鲁东已对每一种可能的习俗加上下述这样的话(并试图依据它们而生活)会怎么样:“真理就是谎言,婚姻就是不忠实的行为,语言就是缄默,法律就是犯罪”等。
[8]对于这一概念的解释,见奥斯汀()的《怎样用词做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
选译自《哲学评论》(美),总第73期,1964(1)。陈亚军译。
[1] 这篇论文的较早版本曾在斯坦福哲学讨论会和美国哲学学会太平洋分会上宣读过。我要向许多提出过有帮助的评论、批评的人致谢,其中尤其是汉斯·霍兹伯格(Han,Herzberger),阿诺德·考夫曼(ArnaldKaufmann),本森·麦兹(BensonMates),麦尔登()和戴格玛·塞尔(DagmarSearle)。
[2] 英文“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的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