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可以看清我们何以能引出数目不定的这类论证。想想下面这个很不相同的例子。我们现处于我方(进攻方)第七局的半场,当我跑离二垒时,投手(防守方)投出的球箭一般地飞向游击手的区域,在离线还足足有十英尺时,我被触杀出局,裁判员大喊“出局!”然而,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我坚守阵地。裁判员要我回球员休息处,我向他指出,你不能从“是”推出“应该”。我说,没有任何一套描述事实的描述性陈述会负载任何我应当或应该离场的评价性陈述。“你不可能仅由事实而得到命令或推荐”,这里需要一个评价性的大前提。所以我回到并赖在二垒上(直到我被强行带出场)。我想每个人都会觉得我在这里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是逻辑不合理意义上的荒谬。当然,你可以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实际上在此情况下进行这种推论远远比在做出许诺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论要更加复杂,但这种推论在原则上并无不同。由同意打棒球我便已经承诺了对某些建构规则的遵守。
现在我们也可以看清,一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许诺这一同义反复只是一类相似的同义反复中的一种,种属同义反复涉及义务的习俗化形式。例如,“一个人不应该偷窃”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物是某人的财产必然涉及承认他有处置它的权力。这是一个关于私有财产习俗的建构规则。[7]“一个人不应该说谎”可以理解为是说,做出一个断言必然涉及承担一种说真话的义务。再举另一个建构规则的例子:“一个人应该还债”可以理解为是说,承认某东西为债务,也就必然是承认偿还它的义务。不难看出,所有这些原则将怎样产生反例证,反驳了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论点。
于是,我的暂时的结论如下:
第一,古典的图画没能解释习俗的事实。
第二,习俗的事实存在于建构规则系统内部。
第三,某些建构规则系统涉及义务、承诺以及责任。
第四,在这些系统的内部,我们可以按第一种推论的模式,从“是”推出“应该”。
带着这些结论我们现在返回到我在这一节一开始所提的问题:我陈述关于一个人的事实——如他做出许诺的事实——怎么能使我得出他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一个人可以这样开始对问题的回答:对我来说,陈述这种习俗的事实已经涉及习俗的建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赋予了“许诺”一词以意义。但这些规则使我认为:琼斯做出许诺涉及了我认为他应该做什么(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
于是,可以说,我们已经表明了“许诺”是一个评价性语词,但由于它也是纯粹描述性的,我们其实已经表明,整个区别需要重新审查。被断言的在描述性的和评价性的陈述之间的区别其实是至少两个区别的合并。一方面在不同种类的言语行为之间有一区别,一个言语行为家族包括评价,另一个家族包括描述。这是不同种类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之间的区分。[8]另一方面在其断言可以客观确定为真或假的言论和那些其断言不能客观确定真假而是“个人决定的事情”或“意见的事情”的言论之间存在着区别。人们一直设想,前面的区别是(一定是)后面区别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某个东西具有评价的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话,它就不可能被事实的前提所负载。我的论证的要点之一是要表明,这种论点是错误的,事实前提可以负载评价性的结论。如果我是正确的,那么被断言的在描述性和评价性言论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作为描述和评价这两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的区别时,才是有用的;甚至在此也不是非常有用,因为如果我们严格地使用这些词项的话,它们只是几百种语内表现行为力量中的两种;说出(5)这种形式——“琼斯应该付史密斯五美元”——的句子,从特征上说,不属于两类言论中的任何一个。
注释
[1]我将不涉及休谟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