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得出这一结论,首先我可以这样说:这幅图画没能对不同种类的“描述性”陈述作出解释。它关于描述性陈述的范例是这样一些说法,如“我的汽车一小时跑80英里”,“琼斯六英尺高”,“史密斯长着棕色头发”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但是它自身的死板迫使它也将下述说法解释为描述性陈述:“琼斯结婚了”,史密斯做出一个许诺,“杰克逊有五美元”,“布朗击出一记本垒打”。之所以是被迫的,乃因为某人是否结了婚,做出许诺,有五美元或击出一记本垒打,就像他是否有红头发或棕色眼睛一样,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然而前面一种陈述(含有“结了婚”“许诺”等的陈述)似乎和描述性陈述的一般的经验范例很不相同。它们是怎样不同的呢?尽管二者都陈述了某种客观事实,但含有“结了婚”“许诺”“本垒打”以及“五美元”的陈述所说的事实的存在预设了某些习俗(institutions):在给定了有关钱的习俗之后,一个人才有五美元。去掉这种习俗,他所拥有的不过是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长方形的纸;只是有了棒球的习俗,一个人才击出一记本垒打,没有这一习俗,他只不过是用木棒击中一个棒球而已;同样地,一个人也只是在婚姻和做出许诺的习俗内才是结婚和做出一种许诺的,没有这些习俗,他所做的也只不过是说出一些语词或作出一些姿势而已。我们可以将这种事实描述为习俗的事实,并把它们和非习俗的或粗糙的事实相对照:一个人拥有一小块带有绿色墨印的纸是一个粗糙的事实,而他有五美元则是一种习俗的事实。[5]古典的图画没有解释关于粗糙事实的陈述和关于习俗事实的陈述之间的区别。
这里的“习俗”一词听起来像是生造的,因此我们要问: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习俗?为回答这一问题,我需要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或约定之间作出区别。有些规则调整先已存在的行为方式,例如,礼貌就餐行为规则调整怎样吃饭,但吃饭是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有些规则并不只是调整而是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例如,象棋的规则不只是调整先已存在的被称作下棋的活动,它们似乎也创造了那一活动的可能性或界定了那一活动;下棋的活动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所构造。离开这些规则,就没有象棋的存在。我现在想做的区别追随了康德在调整原则和建构原则之间所作的区别。因此让我们采用他的术语把我们的区别描述为调整规则和建构规则之间的区别。调整规则调整那些其存在独立于规则的活动;建构规则构造(同时也调整)那些其存在于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活动形式。[6]
现在我一直在谈论的习俗是各种建构规则的系统,婚姻的习俗、金钱的习俗以及做出许诺的习俗就像棒球或象棋的习俗一样,都是这样一些建构规则或约定的系统。我所说的习俗事实就是预设了这些习俗的事实。
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习俗事实的存在并开始把握了它们的性质,那么就会很容易地看到,许多形式的义务、承诺、权利以及责任都是类似地习俗化了的。一个人有某些义务、承诺、权利和责任,这常常是种事实,但它是一种习俗的事实,而不是粗糙的事实。我正是求助于上述这种习俗化形式的义务、做出许诺,才从“是”推出“应该”。我由一种粗糙的事实开始,即一个人说出某些词,然后以一种方式求助于习俗以产生出一些习俗的事实,借助它们,我们得到了那个人应该付另一个人五美元的习俗的事实,整个论证建立在诉诸做出许诺也就是承担义务这一建构规则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