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无论我们采用以上哪一种方法来定义“自愿”,仍然会存在是自愿的而我们却不大可能将其认作是自由的行为。因而,当一个人屈从于一个拿着武器的歹徒的命令时,在上述的每一种意义上,他都可能是自愿这样做的:他如此行为是选择的结果,甚至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如果他不愿意如此行为,他就能够避免——然而,如果他拒绝就会被击毙。在严刑拷打下泄漏国家机密的人的情况是同样的:如果他拒绝就要忍受更多的痛苦。然而,我们不能一般地把这样的行为和与这样的行为相应的人称作是自由的。我们说这些行为是在强制下被执行的,如果一个行为在强制下被执行,我们就不能称之为是自由的。我们说:“他不是自由的,因为他被迫如此行为”,尽管他的行为是自愿的。
几乎每一个人都会承认这些自由行为和自愿行为的同一性中的差异。然而,有时,人们会补充说,这是能被承认的所有差异。例如,据石里克说:
“自由是强制的对立面;如果一个人不在强制下行动,他就是自由的。当其自然欲望的实现受到阻碍时,他就是被迫的或不自由的。因此,当他被锁住或被囚禁时,或当某人用枪胁迫他做某些他在其他情况下就不会如此做的事时,他是不自由的。这一点十分清楚,并且每一个人都会承认,我们正是如此来解释日常的或法律上的缺乏自由的概念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外在强制施加于一个人的身上,那我们就认为这个人是十分自由的……”[3]
石里克补充道,哲学上的完全困惑的自由意志的争辩是毫无疑义的,因为人们已经把强制与因果关系、必然性、一致性混淆在一起了。如果我们问,是否每一事件都是有原因的,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但如果我们问,是否每一事件都是被迫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自由的行为是非被迫的行为,而不是无原因的行为。并且,当我们说事务的某种状态(如水往低处流)是必然的时,如果“必然”意味着“强迫”,则(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必然”仅仅意味着它总是这样发生,则答案就是肯定的:应用的普遍性与强制混淆在一起了。据石里克说,这就是问题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