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a)以及(1b)我们推出(2),论证的形式是这样的:如果C那么(如果U那么P)。C表示条件,U表示说出的话,P表示许诺。在这一假设上增加前提U和C,我们便推出了(2)。至此为止,我看不出有任何道德前提潜藏在逻辑的柴堆里。从(1)到(2)的关系还有更多的话要说,但我想稍后回头再谈。
什么是(2)和(3)的关系?我的理解是,根据定义,做出许诺也就是一种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行为。对于做出许诺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如果不包括许诺人将自己置于受到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的约束,或承担或接受或承认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以表现出通常对受约人有利的某种未来行为过程这种特征的话,都是不完整的。一个人可能很容易认为,做出许诺可以根据他的听者那儿所产生的期待或一些类似的情况来加以分析,但是稍加反思就会看到,意向陈述和许诺之间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做出许诺所承担的承诺和义务的性质及程度。
所以我倾向于说(2)直接负载(3),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加上——为了形式上清晰的目的——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前提我也不会有任何的反对:
(2a)所有的许诺都是承担做被许诺事情的义务的行为。
(3)是怎样和(4)相关的?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的约束,那么,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他就是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我理解它也是一种同义反复。当然,有可能发生各种事情,它会免除一个人已经承担的义务,所以需要“其他情况不变”这一附加条件。所以,要在(3)和(4)之间得到一种负载关系,我们还需要一限定性的陈述:
(3a)其他情况相同。
形式主义者在从(2)进到(3)时,可能愿意加上如下同义反复的前提:
(3b)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下,所有那些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人,都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
所以,从(3)进到(4)在形式上和从(1)进到(2)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PUO那么U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PUO表示置于受义务的约束,UO表示受到义务的约束,加上E和PUO这两个前提,我们便推出UO。
(3a)即子句其他情况相同,是一个隐蔽的评价性前提吗?它确定看上去很像是,在我已给出的表述中尤其如此,但我认为我们可以表明,尽管关于是否其他情况相同的问题常常涉及评价性的考虑,但从逻辑的角度说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如此,我将在下一步之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4)和(5)的关系是什么?类似于解释了(3)和(4)的关系的同义反复一样,这里也有一个同义反复,即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应当作他受义务约束要做的事情。这里,正像前面的情况一样,我们需要某种具有这种形式的前提:
(4a)其他情况相同。
我们需要子句“其他情况不变”以排除这种可能:外在于“应该”这种“义务”关系的某种东西也许会介入。[4]这里,就像在前面的两步一样,通过指出那个明显被压缩的前提是同义反复,所以尽管它形式上清晰,但却是冗余的,我们清除了省略三段式的外表。然而,如果我们希望从形式方面陈述这一论证的话,那么它和(3)进而(4)的形式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UO那么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UO表示承担了义务,O表示应该;加上E和UO,我们便推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