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1970)
《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1](1970)
一
人们常说,一个人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这个论点来自休谟《人性论》中的著名的段落,它虽然不像预想的那么清楚,但至少在大的轮廓方面是不模糊的:有一类事实陈述,它在逻辑上与价值陈述明显不同;没有任何一组事实陈述,其本身负载任何价值陈述。用更加现代的术语说,在没有附加至少一个评价性前提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类描述性的陈述能负载评价性的陈述。不相信这一点就是犯了那一直被称作自然主义谬误的错误。
我将试图提出一个与此论点相反的例证[1],当然不是说单个反例证就能否定一种哲学论点,但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提出一个看似可信的反例证,并且能说明或解释它如何和为什么是一个反例证,以及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提出一种理论支持我们的反例证——一种将引出数目不定的反例证的理论,那么我们至少使人们对原先的论点有了值得重视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做到上述这一切的话,那么很可能我们甚至会倾向于认为,这一论点的范围比我们原先以为的更加狭窄。一个反例证一开始必须举出一个或一些陈述——支持这一论点的人都会同意它们是纯事实的或“描述性的”(它们不必实际包含“是”一词),然后表明它们是怎样在逻辑上与这一论点的支持者认为是清楚的“评价性的”陈述(在目前情况下它会包含“应该”一词)相关的。[2]
考虑下面的系列陈述:
(1)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这样的语词。
(2)琼斯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3)琼斯自己承担了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义务。
(4)琼斯受到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义务的约束。
(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关于这个清单我将论证,任何陈述和它的后继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负载”的关系,然而却也不只是一种偶然的关系;使这种关系成为负载关系所必需的附加陈述,不需要涉及任何评价性陈述、道德原则,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
现在让我们开始证明。(1)是怎样与(2)相关的?在某些场合下,说出(1)的引号中的那些语词也就是做出许诺的行为。在那些场合下,说出(1)的那些语词就是在做出许诺,这是那些语词的意义的一部分或一种后果。“我在此许诺”,这在英语中是一种典型的手法,用来表现(2)所描述的行为:做出许诺。
让我们以一种额外前提的形式陈述关于英语用法的这一事实:
(1a)在某些条件C下,任何一个说出“史密斯,我在此许诺付给你五美元”的语词(句子)的人都是在许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
在“条件C”这个类目下都涉及了哪些东西呢?所涉及的将是所有这样一些条件,这样一些事态,对于说出那些语词(句子)以构成一成功的许诺行为来说,它们是必要而充分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如下一些因素:说话者是在听者史密斯的面前,他们都是意识清醒的,都说英语,都是认真的。说话者知道他在做什么,不是在药物的影响之下,没有被催眠或是在演戏,不是在开玩笑或报告一事件,等等。这个一览表无疑会有几分不确定,因为许诺这个概念的界限,像自然语言中大部分概念的界限一样,是不那么精确的。[3]但有件事是清楚的,不论这些界限可能会怎样的不明确,无论确定边缘情况可能会怎样的困难,那些条件——它们决定了一个人说出“我现在许诺”可能被正确地认为是做出了一种许诺——肯定是经验条件。
因此让我们增加一个作为额外前提的经验假设,即这些条件如愿以偿。
(1b)条件C如愿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