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如果我按原则行动就是我采纳了道德观点,也就是说,如果我在自我无法实现我的此种或彼种目的、愿望时,仍遵循那些我不会破例的规则,那么这还没有充分刻画出道德观点的特征。要通过比这种情形更具普遍性的情形来刻画它的特征。我们必须把它看作这样一种立场:由此出发,道德原则被认为是每个人都奉行的。道德原则不仅仅是一个人必须始终奉行而不作任何破例的原则,而且它们也是针对每个人的原则。
由此推知,道德教导必须是完全普遍和开放的。道德是以这样的方式——即每个人能够且应当总是按照这些规则行动——教给群体的所有成员的。它不是被压迫阶级、特权阶级或个人的保护区。如果人们没有把道德规则教给他们的孩子,那他们就是忽视了他们的义务。我们之所以把孩子们从犯罪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在那样的家庭里他们不可能受到道德规则的教育。此外,我们必须极开放地且无差别地把道德规则教给每个人。一部神秘的法典,即一套戒律,只为内部成员所知,且可能忌讳地不让外人知道,该法典充其量只会是一种宗教,而不可能是一种道德。“你不应吃豆子,这是一个秘密”,或“始终不要把你外衣的第三个扣子扣上,但不要告诉除内部成员以外的任何人”,这些都可以是神秘宗教的一部分,但不会是某种道德的一部分。“你不应杀人,这是一个严格的秘密”这种说法是荒唐的。“神秘的道德”是一个矛盾的术语。所谓较高级的宗教,浸透着传教士精神并非偶然,因为它们把原始宗教对魔鬼、上帝、神灵的信念同某种道德体系结合起来。原始宗教通常不涉及使人改宗。相反,他们浸透着一种排他的商业秘密般的精神。如果一个人把某人的宗教看作凝缩的人生智慧,只向被选中的人显现,他就会把它看作俱乐部式的排他所有权,只限于优等人。另一方面,如果把这些规则看成是针对每个人的,那么一个人必须始终如一地想传播这一福音。
普遍可教性的条件产生道德规则的三个其他标准。首先,它们绝不是“自我挫败的”。如果每个人都奉行这些规则,他们的目标就受到挫败,如果他们只是在许多人奉行相反的原则时才持有这种观点,那它们就是自我挫败性的。例如,某人可能奉行“困难时请求帮助,但从不帮助处在困难中的他人”这一原则。如果每个人都采纳这种原则,则他们采纳该原则后半部分显然会挫败他们对该原则前半部分——即,当一个人困难时请求帮助——的采纳意义。尽管这样的原则并不自相矛盾——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始终一贯地采用之——然而,从道德观点来看,它是会遭到反对的,因为不可能把它公开地教给每一个人,由是它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它是一寄生原则,只有许多人奉行它的反面时才对某人有用。
“自败的”和“道德上不可能的”规则也同样如此。一旦某人一让人知道他采纳了某条道德原则,比如说,“即使你知道或认为你绝不可能遵守,也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这一原则,则该原则就是自败性的。许诺的意义是使受约人放心并向受约人提供保证。因此对承诺者的诚信提出任何怀疑性的理由,都会使作出承诺的目的落空。因此很明显,让人知道——即使当某人知道或认为,他不可能或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将引起这种怀疑。因此,说某人按以上原则行动,也即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中他可以轻易承诺。因而揭露某人奉行这一原则往往会使他自己的目的落空。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规则必须能公开地加以教导,但公开地教导这一规则时,又会导致自败,因为这样一来,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将奉行这一规则了。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群体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