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论证,即便是泰勒关于事实的论述,于我勾画伦理语言之特性的意图也无甚裨益,因为从语义学角度看伦理语句将威胁到“事实”,因此我建议放弃用“事实”来表达“事实的”,这就使我们跳出了语义学的樊篱(某些带有塔尔斯基真理语义学或实现条件的句子是真实性的,某些则不是)。我也不愿接受(理由已给出)语言的图画理论。无论如何,我认为考虑一下信念的图画理论是有意义的。我不是说所有的信念都很像图画。例如,关于(x)Fx这种形式或它的否定形式的信念如何成为一幅图画?你能画出夸克吗?诸如此类。不管怎样,我认为拿信念(不是语句!)与图画或更图画化的地图相比较是合理而有益的。我做这种比较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看法,即在科学、历史等中,我们努力探询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在伦理学中,我们试图决定做什么(这里的做包括鼓励或阻拦别人做)。当一个人试图解决某个道德难题,如堕胎的正当与否时,他不是在努力发掘关于世界的某个确定事实,而是试图决定做什么,比如,是支持还是反对堕胎的行为。然而我也必须指出下述事实,即某个人说:“我相信堕胎是正当的”或“我相信堕胎是不当的”,这是地道的口语英语。一些人甚至会说:“我知道”或“堕胎是不当的,这是个事实”。因此照我所提倡的理论来看,我们必须承认口语英语有时甚至会引起误解。当然,我完全同意堕胎的事实与认为堕胎之正当的说法是相关的。事实的信念可以以第三章所讨论的那种方式导引我们的终极或非终极欲望(这可以追溯到休谟),但是我们的终极欲望本身并非由事实信念决定。
因此,我要说,某些人所谓“信念”,如堕胎是不当的,并不真是一种信念,它可能是一种意愿——即要反对堕胎。而所谓“信念”(堕胎是正当的)可能是一种支持或实行堕胎的意愿。我需要一种信念的理论,它不依赖于我们口语中所说的“信念”,我认为,可以把所谓“伦理信念”的差异更好地阐释为终极态度或意欲的差异。或者说,在许多情景中,我更愿意这样以为。也许情况是这样的,有时,伦理的“应该”陈述可以用纯粹的认知术语来阐释。例如,在阐述像珍尼·迪恩斯这样的人所做的“应该”陈述时,我们可能参照《圣经》中“十诫”所指控的事实。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人的陈述也是伦理的,因为他愿意遵守既定的戒律,不管是出于对上帝的爱,还是对地狱的怕。
因此,我希望不要分析信念,而是做些比较。根据F.P.拉姆色(Ramsey)和D.M.阿姆斯特朗(Armstrong)的观点,让我们来比较信念和地图。拉姆色说,“信念的最初形式是地图……我们依靠它前行。”我将忽略“最初形式”所暗示的区别。拉姆色关注的是信念与实践的关系,而“我们依靠它前行”区分了对一个主张的坚信和仅仅是对一个主张的考虑。无论如何,许多事实的信念在实际做决定时作用甚小或无果而终。例如,对夸克的信念或对贺拉斯未发现的手迹的信念。即便这样,人们仍得作出一些理论决定,如,是否维护适应的主张,是否把它们整合进我们的体系网络,作关于夸克的论文或写关于贺拉斯的书是否值得,等等。其间的差异就如一张西藏地图——尽管我们从未打算去那里,或与西藏人有任何政治、经济或文化的交往——和斯蒂文森(Stevenson)《金银岛》中那座神奇的海盗岛地图的差异。无论如何,在讨论伦理学时,对那些与实践相关的信念,我们有一种天然的特殊关注,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高度理论性的,如关于铀235裂变的信念或关于氢混合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