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回到把捐来的钱交给歹徒的那个人的例子上。我们认为,这个人丢了钱却不必负什么责任,因为交钱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少于被杀的道德功用。这个人作了个自由选择,我们为之鼓掌。无需否认那个人是自由的,我们就能清楚地解释他无需负责。如果我们当真认为那个人不自由,倒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我曾说过,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在做他最想做的事(避免被杀)。但我们得承认,他更想既保住钱又保住命,但这不可能。如果我们说,这个人交钱以保命是在做他不想做的事,为什么我们不能这么去说一个交钱给贫困家庭的人呢?如果前者是不自由的,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的呢?为什么通常都认为受歹徒威胁的人是被迫的、不自由的,而一个充满爱心的人却是自由的?人们也许会说,仁慈的人受到贫困家庭存在的压力,因此有仁爱之举,正如看见歹徒的枪,会有害怕之举。通常我们不细想这些。部分原因在于好人不是被有意施压的。(但是,监狱也不是有意限制。也许锁门的监狱长官是有意的,但请想想矿工因塌方被困的情形。)当然,应该表扬而不是批评仁慈的举动。然而,在仁慈和恐惧之间有一种有趣的对称。随之而来的差异可能是仁慈不是一种一般的好人感到有必要去抗争的感情。如果仁慈之举的人想要与仁慈之情斗争,那么他或她就不是一个好人,就不可能去帮助穷人。而恐惧是我们日常经历太多的东西,即使它帮了受歹徒威胁的那个人的忙。
如果一个人没有正确的品性,那么他或她的被期待功用就不会是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如果一个人受他或她所有品性的左右,把自己的功用最大化,他或她就不可能把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因此,根据杰克逊的理论,他或她将受到指责。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身体的原因,如大脑受伤,不能选择道德行为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常识的道德倾向于宽谅此人,而杰克逊的理论(如他自己所意识到的)却并不适用。人们并不绝对清楚为什么或是否应该如此。没有盗窃倾向却因脑疾免受社会制裁的盗贼绝不少于那些盗窃倾向可部分归因于父母基因遗传的盗贼。如果一个人因被催眠后受暗示而成了盗贼,倒可以说是同样的情形,不过这儿的问题也许是被催眠者更容易比病人免除制裁。
还有一种倾向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不负有责任,或至少我们应试着减少他们的责任。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有盗窃癖的人、旷野恐惧症者和性癫狂者都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或不能克制自己不去偷东西,或不能享受乡间散步,或不能避免骚扰女性。最初这种想法可能是这样的:一个非决定论的意志或灵魂存在受到了一个有缺陷的动物本性的阻挠,但最终(正如它可能是的)决定论者以自己的方式经过努力证实了律法和常识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异。决定论者认为,惩罚一个有盗窃癖的人没有任何实际功用,因为惩罚的威胁不能阻止这个盗窃狂停止盗窃行为,这个盗窃狂的例子也不能对其他盗窃狂有震慑作用。事实上,威胁或入情入理的议论对一个无能力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就像我们刚刚所说的,这本身就是应减少无能力的人所负责任的证据。然而,我不是想说,如此区分普通人或法律是完全合理的。对精神病患者的宽大处理是否产生了延缓减少此类行为的效果,这一点尚不十分明显:它依赖于神志正常的人是否能骗得精神病医师相信,他神志异常,因此应被宽大处理。而且,即使一个性癫狂者被仁慈对待,仍然有正当理由把他监禁起来,以防止他外出伤人。
我曾特别提及,责任归结的合理性(或功用)这一问题如何在一般人的想法中同我称之为形上自由的问题混在了一起。现在我想举一个异想天开的例子,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但它能够说明普通人所有的自由意志概念的本性。
在这篇未来的传奇中,有一个疯狂的科学家,他能够重新安排大脑的结构。通过改变蛋白质的联系和记忆沟回,科学家把一个成功而幸福的诗人变成了一个同样成功而幸福的工程师。这个变成工程师的人决定设计一座桥梁。这个人这么做难道不自由吗?根据自由意志的决定论理论,这个人是自由的,因为他的行为源自他的意欲和性格。假设这个人在设计时一时疏忽,后来导致桥梁坍塌,造成人员伤亡。舆论对这个人应负多少责任,意见纷纷。如果是他不负责任,那么原因何在?但是,如我所说,舆论把形而上学的自由问题与责任归结问题搅在了一起。让我们分开考虑,先说形而上学的自由问题。决定论者一定要说,这个工程师的行为是自由的,因为,如果他不想这么做的话,他就不会去做。这种说法使我认识到,与它对责任归因问题的看法迥异,决定论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除了接近于常识在这方面的说法外,别无新见。换言之,它能给出与常识在许多实际应用中给出的相同答案,但它又永不与常识重叠,因为常识关于自由意志的说法不是一贯统一的。
上述情况表明,即便是形上自由的理论,决定论也没有提供完全符合常识要求的解释,更甭提证明责任归结了。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自由意志需要非决定论的理论的情形,这使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两难问题的第二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