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很容易看出关于自由(我把它解释为在特定情境中做最想做的能力)的形而上学考虑如何同表扬与谴责、责任与奖励的问题搅在了一起。我们会认为泄露同伴名字的人是有责任的,因为泄密将导致比他自己被杀更坏的后果。在谴责或惩罚这个泄密的军人时,有一种功利的意图:这将促使其他军人保持坚定。而谴责一个人把慈善团体的钱给了歹徒以保全性命,就没有这种意图。即使丢掉性命的结果不是歹徒抢到了钱,也依然如此。除非这些钱价值连城,那人们倒是有可能说丢钱强似丢命。
人们没有必要去期待使人们负责任的那种坏结果。一个人也许忽略了,也许粗心,也许仅仅是不走运。设想闹市中的某个人,忽然看见不远处的一位朋友,他朝朋友跑过去,想在他消失之前抓住他,与他共饮一杯。就在这么做的时候,这个人跌倒了,并伤到了一个小孩。我们认为他负有责任,不是因为他有意弄伤小孩,而是因为他在做极可能会导致那种后果的事。如果这个人知道这个后果的可能性,我们说是他粗心,如果他没考虑到这些,但他应该考虑,我们便说他忽略了这种可能。在这两种情形中,我们认为他都有责任,而且这么做显然有一种社会的功利考虑在里头。要人们为忽略了的或粗心的行为负责会减少忽略的或粗心的行为:它促使人们更多地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后果,如果他们知道这些后果的话,而且它还会促使人们未雨绸缪。
弗兰克·杰克逊根据他称之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理论来阐释关于责任或应受指责的归因。对一个深信不疑的功利主义者来说,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正是被期待的功用。设想所有可能的事件状态,每一种状态都向未来无限延展。把每一种状态的功用品格(或者,功利主义者选择这种状态的努力)和状态的主观可能性相加,我们就得到了被期待的功用。然而,不是所有的哲学家都是功利主义者,常识中的道德也不是功利主义的道德。常识道德也依赖于选择那些与道德准则相协调的事件状态。所以,杰克逊把被期待功用的观念一般化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的观念。然后,他宣称,当一个人没有使被期待的道德功用最大化时,我们认为这个人是应受指责的。如果疾跑过街的人是要去抓一个恐怖主义分子,那么,其行为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就会增升,尽管结果他没有抓住恐怖主义分子,却伤到了小孩。事情结果变糟了,但讨论还是可能的,而且我们会鼓励其他人在相似的情况中做同样的事。(尽管我假定这个人没有抓住恐怖主义分子,但他实际上抓住的可能性确是相当高的。)如杰克逊所指出的那样,在忽略的例子中,没有行为——一个人为此受到谴责——便是没有考虑被期待的道德功用。当然,考虑被期待的道德功用——这一行为本身也期待着道德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