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倾向于认为,一个头脑简单的人的自由意志概念是有矛盾的:它孕育于一种可疑的神学与形而上学意见的土壤中。无论如何,决定论能使我们经过努力给予这位头脑简单的人想从他的自由意志概念那儿得到的东西,决定论能使我们判断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许多差异,当二者承担(或不承担)行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换言之,决定论者的确可能更容易分辨普通人或法律都想要分辨的许多细微差异。
此处的差异与两个问题有关。一个是,我们的行为是否来自我们的选择和性格,或我们是否受到某种方式的强迫和压制。另一个是,我们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表扬还是谴责。待会儿我要讨论,这两个问题在日常的思考中碰撞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我称之为形上自由的问题与道德或法律的责任问题混合起来。
囚禁在监狱中的人被迫如此:他不能打开紧锁的门或推翻石墙。他最想在青草之上、绿树之下徜徉。不幸的是,他没有。他不能,因为无论他决定做什么,他不能离开牢房。与一个人在乡间散步的例子比较一下。在后者中,他或她如此自由地做着这件事,因为他或她想这么做,而且也这么做了,否则就不是自由地做,这么说也就是他或她这么做与自己环境的背景假设是相吻合的,与自然律是一致的。(如果他或她不想去散步,就不会这么做。)在乡间散步的人的确是被自己的意欲和信念推动去这么做的,但他不是被强迫的。
如果我们总是做自己最想做的事,那么,尽管宇宙是决定论的,我们仍然可以自由行动,而不是被强迫。我们的行为源自我们的意欲。
一位女性可以自由地决定去做外科手术。她做了在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因为尽管她不喜欢手术,却也更不喜欢不做手术的后果。她最想做的就是做那个由她身体条件所决定的一系列不同行为中她最想做的行为。
现在设想下述情形,一个人带着某慈善团体的钱,但他遇到了抢劫者。抢劫者威胁这个人如果不交出钱,就打死他。这个人自然交出了钱。同样可能的是,他不想交出钱,但事实是他的确交了,因为这是他惟一可以救命的方法。既然他的行为符合他的性格,既然他作了自己面临的种种可能行为中最想做的行为,难道我们不该说他在自由地行动吗?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我认为就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容而言,应该说他是在自由地行动。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做自己想做的,否则就不做,那么他或她就是自由的。如果那个人宁愿被杀也不交出钱,那他就会不交出钱。
然而,人们可能会说,那个人是受到抢劫者胁迫的,因此他不自由。如果一个人被囚禁在监狱里,狱门大开,有荷枪实弹的警卫守卫,如果他想出去,他就可以那样做,然后被射杀!毕竟,说这个没什么意义。因此,通常的观念就可以很容易看出来,这个人是如何受到歹徒威胁而不自由。这里有个矛盾。假设受到别人威胁的这个人不是带着钱,而是一个秘密军人,再假设扬言要杀死这个秘密军人的人是秘密军人的死敌,他想威胁这个军人说出其同伴们的名字,从而消灭他们。我们可能仍然在想着第一个例子中那个人所受的胁迫,但是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能很轻易地认为这个军人可以自由选择。我们的确会认为军人应该选择死而不是泄露秘密。这里有个困难的选择,这是第一个例子中不存在的。我们不会指责那个人把钱给了歹徒,尽管那不是他的钱,然而我们却会指责(甚至惩罚)泄露了同伴名字的军人(尽管人们可能会同情军人的处境,也会询问自己能否在同样的情形中勇敢地做出正确抉择)。不过,从形上的自由角度看,这两个例子极为相似:不管是交出钱,还是泄露同伴的名字,两个人都在做当时的情形下自己最想做的;如果他们想要做别的,就会去做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