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地,一个人做某件他认为对他自己有好处的事情的原因,并不总是、也不必然是,他考虑到做这件事情是对他自己有好处。类似地,一个人做某件他认为若不做就会有害于他自身的事情的原因,并不总是、也不必然是,他考虑到不做这件事情对自己有害。这表明,一个人自身的福利并不总是他行动的终极目标。这也表明,一个人自身的福利从根本上说并不总是他行动的目标。然而,这并未显示,一个人自身的福利有时是他行动的中介目标。它是否能够成为一个中介目标,对此我并不打算去做裁决。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可推出:当一个人自身的福利是他行动的目标时,它必然地是一个终极目标。
有时候,一个人做某件事情,是因为他考虑到做这件事情对另一个人有好处;他不做某件事情,是因为他考虑到做这件事情对另一个人有坏处。下述一点是明显的,即另一个人的好处可以是一个人行动的中介目标。主人着意去改善和维护他仆人的福利的原因,可能是这样的:这个主人期待着,如果他的仆人们精力充沛并且心灵幸福的话,他们会给予他更为有效的服务。于是,仆人的福利就是主人福利的一个中介目标。这很可能寓含着,当一个人行动的目标是另一个人的福利时,那么这个目标就必然是一个中介目标。我认为,这个寓含是假的。在后面讨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时,我们再回到这个论题(第九章)。
生命可以被处置或者被当作达到某人目标的手段,例如家养的动物和家养的奴隶就是如此。哲学家们有时持有下述观念:也可以把生命当作“目标”或者“目标本身”。一个生命,例如一个人,是“目标本身”,这种说法的意思是什么并不清楚,但是把一个人当作“目标本身”,我认为,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做某些事情,是因为我们考虑到这些事情对某个人有利(没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们不去做某些事情,是因为我们考虑到这些事情对某个人有害。换句话说:只要一个生命的好是行动的终极目标,则那个生命就被看作目标本身。一个人能够如此对待他人,但也可以如此对待自己。应该如此去对待人,这是关于道德义务的性质的有意思的看法。我们将在第10章简单地谈到这一点。
在本章以下5节中,我们将讨论幸福概念的各个方面;在本章最后5节中,我们将讨论与福利概念有关的若干问题。
3.我们说过,幸福是一个享乐的概念,它当然与愉悦并不相同。如已指出过的,也不能把它定义为“愉悦和没有痛苦”。
关于幸福有过著述的道德学家,有时把这个概念与我们在本书中已经区分过的愉悦的三种主要“形式”中的一种,有时又把它与其中的另一种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人们可以论及幸福理想的三种类型或者是幸福生活的三种类型。
我将第一种类型称为伊壁鸠鲁式的理想。依据这种观念,“真正的幸福”完全来自具有使人高兴的事情。这里不必在比感官的愉悦“更世俗”的意义上去理解“愉悦”,后者还包括享受甜美的回忆和思考,享有和谐的伴侣和美好的事物。我认为,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的立场,在这种广义上可以称为伊壁鸠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