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自己的裁决“我是幸福的”或者“我是不幸福的”,将是最终的裁决——假设我们处在他的境况之中,无论我们可以认为我们会说些什么。我们必须绝不造成那种境况的呈现或者消失,后者将决定我们自己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并成为判定第三人称判断真假的标准。
使得难以看清楚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个概念的这种“主观性”的,是下述事实:在对其幸福前景作出判断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最好的和最有能力的审判官。一个人可能强烈地要求去做某件事情,如果不允许他去做这件事情的话,他就认为他的生活没有意思。但是另外一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会警告他说,如果他遵从他当下的冲动,他最终就会陷入最可悲的境地。这个更有经验的人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证明他为正确的标准却不仅仅是下述事实,即某些可怕的事情——疾病,贫困,诸如此类——作为对其愚蠢和拙劣所预言的后果,都降临到了前一个人身上。这个标准是,这些后果使得前一个人不幸福。如果我们的傻瓜欢欣鼓舞地接受这些后果,那个聪明人就不能坚持说:他一定是正确的。他不可能这样做,例如基于下述理由,即那些同样的后果会使得他或者大多数人成为悲惨的。他不能宣称,这个轻松愉快的伙伴“实际上”是不幸福的,只是他没有意识到他自己的悲惨。
但是,当一个人认为他是幸福的时,就不能犯错误吗?在某种意义上,他不能;但在另一种意义上,他能。“他说他是幸福的,但事实上他不幸福”可以表达一个真命题。但是,难道从这个真命题推不出“那个自称幸福的人在撒谎”吗?这难道不让人感到无聊吗?答复是:在我们正在讨论的情形中,除了无聊的谎言之外,还存在具有深厚意味的谎言。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可以是不诚实的,这种不诚实可以看作某种形式的说谎。
碰巧的是,同样的说法对于第一人称的享乐判断也成立。仅仅为了卖弄的缘故,一个年轻人可能宣称他喜欢烟草的味道,而事实上他讨厌这种味道。在“相信”一词的某种相关的和扭曲的意义上,他甚至可能使自己相信这一点。一个有礼貌的人可能仅仅为取悦他的主人,而说他喜欢某种葡萄酒的味道。此类第一人称判断的不诚实可以相当容易地揭露出来。
在关于幸福和悲惨的第一人称判断那里,诚实性问题是最困难的——无论从心理学的角度还是从概念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我不打算在这里去深入分析其逻辑方面,我发现这是非常困难的。(在文献中,我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令人满意的讨论。)我将走一条捷径穿过这些困难,仅用下述结论性的话语说出这一点。
关于一个人自己的幸福,无论他欺骗自己多么彻底,欺骗或者不诚实的标准必定是:他承认这种欺骗行为。当一个主体“在其内心深处”承认事情并不如他所说的那样时,一个判断就是不诚实的。如果他口中说“我是幸福的”,而他并不幸福,那么在他的心底里,他必定已在对自己说“我不幸福”。他似乎并未听到他心底的声音。这些都是明喻,我感受到误用这些明喻的**。(它们与在精神分析中所使用或误用的明喻,如下意识、超我等,是同一类明喻。)我用这些明喻所意指的东西,也许可以最平白地表达如下:关于幸福的第一人称判断可以是不诚实的,必须不允许这一事实与以下事实发生逻辑冲突,即一个人是否幸福取决于他自己对其生活境况的态度。对这种情形的最高审判官必定是该主体自身。认为情况可以是另外的样子,这是虚假的客观主义。
8.关于有益和有害的判断,也就是对某个人来说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判断,牵涉两种要素。我们已经把这两种要素分别称为因果论要素和价值论要素。(参见第三章第五节)我们现在必须对这两种要素作一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