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说,“形式化”的、“纯”的分析就是要把两个要比较的句子或词置于相同的形式中来比较异同,如果句子和命题的形式中两个概念能平行互换到底,没有一个反例,就意味着两个概念相同,否则就是不同。比如,“我告诉你一句谎话”和“我教你一句谎话”,在这两个同样形式的句子中,“告诉”是不能用“教”代替的。前一句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后一句则是违反惯用法的。这就意味着“教”这个词与“谎话”不能构成动宾结构,也就是说,“教”必须带有某种价值意义。概念和命题的意义就是在这种“形式化”的分析中找到的。
二、关于科学的语言和教育中的定义
谢夫勒认为,科学是以实验的方法发现知识的,科学的语言并非一成不变,科学的表述方式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研究分支领域的不同而不同。无论科学表述的原本方式是什么(如假设、报告、定律或理论等),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日后的修正和驳斥。“在任何领域,科学的目标都在于建构满足所有可适用事实的理论体系,因此,孤立的陈述在这个体系中只处于从属的位置。”[19]科学中的定义是技术性的,对它的评估也不能离开这个体系。实际上,对科学中定义的评估依据的是它对理论充分性的作用,至于科学中的定义与日常语言用法是否一致、对常人是否有启迪作用及它在社会方面和修辞上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则与科学中定义的评估是完全不相干的。在科学的交流中,定义的使用和解释是由各相应科学共同体中的专业人员掌握的。
包括教育在内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言与科学的语言性质不同,如果说科学中的定义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的定义则是一般性的,谢夫勒称之为“一般定义(generaldefinition)”,它包括以下几种定义类型。
一是规定性定义(stipulativedefinition)。是下定义者为方便交流而使被定义的词反映下定义者所规定的意义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通常不考虑该词以前的用法,只是对意义做出规定,并在交流或讨论中前后一致地运用,也称“专断选择的定义”。比如,当某人说:“请注意,我知道现在流行着各种各样的有关教育的定义和观点,在我的全部讨论(演讲、论文、著作等)中,‘教育’一词仅指社会为通过有目的的教学和学习而使其文化的某些特定方面永久保留下来而创造和维持的那种社会机构。”[20]这里,对教育的定义就是规定性定义。
二是描述性定义(descriptivedefinition)。要求对被定义的词的意义或词的使用方法提供充分的描述和解释。虽然描述性定义通常也对被定义的词做出意义规定,但它总是通过对被定义的词以往的意义和用法的说明来解释被定义的词,比如,词典中词的意义通常就是描述性的,一个词,根据其使用场合可以有多个不同的意义。
三是纲要性定义(programmaticdefinition)。纲要性定义是表示事物应当怎样的定义。比如,将教育定义为:教育是“社会力图发展青年人认识生活中普及精神价值的能力的手段”,就是一个纲要性定义。隐含在这个定义中的规范性表述是“教育应当发展人认识生活中善和精神价值的能力”,这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其倾向性非常明显:赋予道德和美育以独特的优势地位,而不管在他人看来教育应当怎样,在这方面它也有别于描述性定义。
对上述3种定义,谢夫勒总结道:“规定性定义的重要性在于交流,即旨在促进谈话;描述性定义的重要性在于解释,即澄清词语的常规应用;纲要性定义的重要性在于道德方面,即它体现行动的纲要。”[21]他进一步指出,规定性定义、描述性定义和纲要性定义三者之间是相互交叉、相互包容的,在一个教育定义中往往包含着几种定义类型,对之做出辨别十分重要,因为它有利于对概念、命题的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