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教育投资论将教育投资的目的定位于“人力资本”的形成,由此将导致人才标准以国家政治和国家资本发展的要求为准绳,必然造成教育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统治和统一的强化,进而妨害学生个性的自由发展。
第五,由于遵循经济上的效率主义,教育投资论导致国家政权不愿意在它们认为“多余”的事情上使用金钱,结果将不得不由社会团体和学生家长来填补这种经费空白,从而将加重民间负担,也可能造成“私费”对公共教育的危害。
第六,教育投资论注重“以钱赚钱”从而导致教育评论方面的偏颇:或重数量而忽视质量,或重经济效益而混淆政治是非。
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日本学者们对于教育投资论的反省与批评,是与他们教育主权在民、教育机会均等、注重个性发展以及反对军国主义的和平教育理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二)对教育国家统制的抵制与反省
将战后初期确立的教育行政分权转变为中央集权,可以说是后来日本历届政府致力实现的目标。但是,以日本教职员工会为主的教育界民主进步力量也从一开始就展开了捍卫民主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斗争,积极宣传教育民主、教育自由的理念,揭示教育统制现象及其根源。上节所述的“国民教育论”就是这一斗争在20世纪50年代的主要思想成果之一。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反对扩大国家教育专制、声张国民教育权利的斗争取得了重大的思想进展。被称为“教育诉讼史上划时代的判决”的“杉本判决”[31]的宣布,就是这一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该案的起诉方是高中社会科教科书《新日本史》的编者、东京教育大学教授家永三郎,他曾于1956年以教科书检定制度违宪和违法(教育基本法)为由起诉文部省;1967年他因编写的教科书再度遭到文部省检定官的处罚而又一次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这一检定处分。“杉本判决”就是针对第二次诉讼所做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书认为文部省对家永三郎教科书所进行的检定,违反了宪法第21条及《教育基本法》第10条而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书以8.6万余字的篇幅阐述了判决的理由,表达了否定国家的教育干涉、承认国民教育权的基本思想。具体说来有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承认国民教育权。判决书指出,宪法第26条关于受教育权利的规定,是保障国民特别是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而按照宪法第25条的规定,受教育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生存权性质的基本权利的文化侧面”。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一种“为了在将来充分展开其人性而自我学习、了解事物、长成自身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教育是一种“在以满足儿童的学习权、展开其个性、完成其人格为目标的同时,培养能继承过去文化、发展民主和和平的国家,进而担当世界和平大任的国民的精神性和文化性的工作”,而“承担教育儿童责任的是以双亲为中心的全体国民”。“国民的这种教育责任,就是一个与所谓‘国家教育权’相对的概念,即国民的教育自由。”[32]
第二,关于学术自由和教育自由。判决书认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的学术自由和“教育乃至教学的自由”应当予以尊重,应当承认教师有资格判断和采用对儿童和学生来说最适当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判决书还认为,教科书执笔者为了尽教育的责任,作为一个国民将学术研究的成果以写作和出版教科书的形式传授给担负下一代重任的儿童们,这是他的自由。
第三,错误地运用检定就是违宪。判决书认为,教科书检定制度实际上发挥着禁止以未经检定的教科书作为教科书来发行的机制,但是对此加以误用,就难免要受到侵害宪法所保障的表现的自由等方面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