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和“资本”这两个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范畴)的结构相似性早已通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反复使用的表述而变得清晰分明了。例如,在第一卷第四章中,他就把价值称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 “一个……自行运动的实体,商品和货币只是这一实体的两种形式”②。在早期著作中,关于货币的论述是这样的,它是“一切事物的现存的和起作用的价值概念”③。黑格尔同样在《耶拿现实哲学》中对货币与精神进行了对比。但在黑格尔那里,货币仅仅是商业活动的化身,而不像马克思所认为的,货币是一般的物化形式,其中出现了基于分工的、只通过市场来调节的社会生产力。在黑格尔那里,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货币在存在等级结构的社会内部仍然是一种特殊物;在马克思那里,与已然形成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相应,货币则是一种普遍物。黑格尔写道:“商人的劳动是纯粹的交换……交换是运动,是精神,是中介,是摆脱使用与需求、劳动与直接性的解放。这一运动……在这里就是物与活动;物分化为特殊的商品和抽象物、货币……于是,精神作为无私的内在性而在它的抽象中变成了对象。”①由此,黑格尔不仅看到了货币与精神的结构相似性,而且还看到了精神的这一表现方式的特殊“缺陷”。但是他认为,有一种超然于“抽象精神”之外的“具体精神”,个人可以在这种具体精神中找到并实现他们的自由。马克思把这种“具体精神”驳斥为神秘的虚构,他用一种不再独立于感性的、现实的个人及其需要——像黑格尔式的国家(被黑格尔描述为理性国家的现实的资产阶级立宪制国家)那样——的社会形式中的、具体的(在费尔巴哈的现实主义唯物主义的意义上所理解的具体)解放要求取代了具体精神。
与有关货币和精神的评论相联系,黑格尔也触及了市民社会的对抗与“精神的强硬——特殊性在其中完全被抛弃,不再有效,有的只是严格的法则”。这意味着,在商品关系领域中,人仅仅被视为一种抽象的附属物,被视为商品或商品劳动力的所有者,它的各种关系都由最为强硬的严格律令来调节。黑格尔继续指出, “工厂、手工工场把它们的存在恰恰建立在一个阶级的贫困的基础上”。如果个体的主观精神应该像黑格尔所想的那样与现实(即“客观精神”)和解,那么它就必须超越(黑格尔的“需要和理智的国家”)这一经济社会领域,从而步入更加高级的道德政治国家。1821年法哲学的系统创立使这种联系变得清晰可见,但是早在《耶拿现实哲学》中,这一联系就至少已经得到了暗示: “所以,作为无私的内在性,精神在它的抽象中变成了对象。”黑格尔借此所指的正是货币,对商人而言,货币是人的“现实性”的标志 “有钱的人才是可靠的人。”然而,黑格尔并没有止步于此: “这个内在性就是我本身,我就是内在性的存在本身。内在性的形式不是死的东西——货币,而是同样是我。或者对精神而言,国家完全是它的活动与努力的对象,是目标。”在这里,我们可以尤为明显地看出,黑格尔引入国家来充当市民社会的不完备现实的代理人;在国家中,个体作为“我”、作为“精神”应该可以实现那必然为市民社会所剥夺的满足。置感性的、物质的现实于不顾而把公民仅仅假设成意识(或自我意识),这成为费尔巴哈与马克思的批判的主要内容所在。但是,由于费尔巴哈在他的批判中把个人从社会中隔离了出来,因此他在理论上又落后于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