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青年时期的著作相比,这段论述明显地表现出清醒冷静的态度和更为广阔的现实主义,与此同时,人们也可以对“自由主义”要素的强化有所谈论 “具体的公民”的理想——全面自主地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共同体完全一致——被享受闲情逸致、自由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理想所代替,或者至少是为之所补充。因此,当保尔·拉法格写作《懒惰的权利》一书时,他本可以援引他岳父的这一论述。相反,从马克思原初的构想出发,人们必定会把要求“懒惰的权利”视为异化劳动的必然相关物,它会随着异化劳动的扬弃而成为多余。如果劳动变成了自由的“生命活动”,那么“劳动与享受的全部对立基础”也就被取消了。与此相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意味着他承认这样的事实:在任何劳动中都依然存在着一丝“被压抑的欲望”,因而也夹杂着某种不快;即使在社会主义的团结共同体的范围内,满足生活所需的劳动在本质上也有别于艺术家的自由创作。基于艺术创作与劳动的相似性而对劳动进行浪漫主义的美化,显然应该加以摒弃。于是,生产者的联合日益变成个人的“真正自由”创造前提的纯粹手段,这种自由恰恰在于超然于必然的物质生产之外的闲适、游戏与艺术活动。
在1857年到1858年所作的笔记——在时间上介于早期著作与《资本论》之间——中,马克思阐述了缩短劳动时间对改变劳动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从而提到了在我看来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论点的逻辑联系。例如,我们在那里读到: “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①这意味着,个人被要求的劳动时间越短,他们在科学以及其他方面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水平就越高,他们的“生产力”就越大;而生产力本身的扩大又使得提高满足需求的水平、再次缩短劳动时间成为可能等。在那里,马克思继续写道:“直接的劳动时间本身不可能……同自由时间处于抽象对立中,这是不言而喻的。”①不过他马上补充道 “劳动不可能像傅立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游戏”,但是 “自由时间——不论是闲暇时间还是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自然要把占有它的人变为另一主体,于是他作为这另一主体又加入直接生产过程。对于正在成长的人来说,这个直接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训练,而对于头脑里具有积累起来的社会知识的成年人来说,这个过程就是(知识的)运用,实验科学,有物质创造力的和对象化中的科学。对于这两种人来说……这个过程同时就是身体锻炼。”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