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个人与共同体利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个人只能作为它的类(它的阶级)的抽象样本而与国家相等同。
因此,如果人们想把国家理解为它的成员均享有自由的这样一个共同体,那么在马克思看来 “自由国家”就是一个矛盾。每个国家都是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统治秩序。这一点也适用于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只不过,它会随着无阶级社会的建立而自行消亡。只要国家存在,社会中就不会有完备的自由,如果有了自由,就不再有国家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中、列宁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①中就已然赞成这种立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来说,它甚至在今天仍然具有约束力。然而,如果认为,每种国家统治秩序的实行都伴随着不自由,因而完备的自由只有在国家消亡的未来社会中才有可能,那么很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即对如今已然成为可能的自由形式嗤之以鼻,同时,不再努力保护个人自由免受国家独裁的侵害。为了实现(作为统治之消亡的)自由,人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建立无阶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与所有人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如此完满的利益和谐,以至于不再需要致力于实现共同利益的特殊形态了(因而也不再需要国家了)。②马克思主义的这种构想与无政府主义的区别在于,它认为,国家消亡、统治消亡的状态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这一过渡阶段之后、在“历史的终结之处”才能实现,这个过程绝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由于这二者都把自由看作统治的彻底消亡,因此,在实现这一理想的针锋相对的方式上,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之间一再出现激烈的争论与斗争。
与马克思关于符合其类本质的个人的“具体自由”这一理想相比,自私成性的资产者的自由主义自由(这种自由通过“人与人的分离”而在一个不受共同体影响的活动空间中得到实现①)以及公民的抽象的民主主义自由,看起来都是多余无益的。这些自由形式(它们无疑不很完备)的贬值,很可能在今后产生灾难性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