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由,其实就是幸福本身,也就是我们的社会高度发达,我们的需要得到完全的满足。自由的界限就是我们的需要。自由或者是无限的,或者就不是自由。
泰奥多·德萨米,1841年一人从国家中解放出来废除人统治人的一切形式马克思思想的出发点是彻底超越被贬斥为纯粹“形式”的民主主义自由。卢梭很早就想克服政治国家中人对人的依赖。但是他的解决方案——由源自公意的普遍法则统治所有人——并不能令马克思满意。只要统治从根本上存在,那么具体的、感性的人的自由就不能得到实现。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国家的公民是脱离具体的、感性的人的纯粹抽象物,它不能满足这些人的愿望和要求。只有当法律在事实上成为每个作为人的个人的意志表达时,人们才能谈论自由。只有在那时,人们才能踏实大胆地放弃法律以及执法机构。
卢梭早就认识到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根本没有人去煞费苦心地规避法律或欺骗政府,那么这个国家既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政府”,但他认为这种情况简直是天方夜谭。相反,马克思却坚信,历史——他和黑格尔都把它视为一种趋向日益广阔的自由的(辩证)进步——恰恰朝着这一消灭统治的终极状态运动。为加速“无阶级社会”的早日到来而自觉地去努力奋斗,这是有待今天尤其是有待无产阶级来实现的事情。国家是社会分裂为敌对阶级的产物,正因如此,它会随着这一分裂的克服以及利益与意愿实现普遍和谐,而变成多余之物,进而消亡。真正的自由人将是同质的、无阶级的共同体的一员,而他的个人愿望与社会要求之间也不再存在任何原则性对立。
(1)从黑格尔的公民到马克思的社会化的人黑格尔关于国家中的人的自由观是在进一步深化卢梭关于共和国构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卢梭试图通过用一切人与一切人所签订的契约来构建“公共权力”,从而为政治社会状态下人的自由奠定基础。在这个契约中,所有个人都为了“volonté générale”(公意)而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国家建立之前)中所享有的绝对自由,而公意恰恰通过这种放弃行为的实现而为人们所确立。 “公共权力”应该处于公意的领导之下,那时,每个人所履行的服从行动,由于是对自己的(由所有个体共同制定的)公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服从,因而就不是对自由的限制了。人的全部本质由于这纸契约而完全改变了。以前,他是独立自主的单子;可是现在,他却成为整体的一部分,并从整体那里获得自己的本质。与这种民主主义自由概念相联系,黑格尔强调卢梭发现国家这一原则的可贵之处,不过,他也对卢梭提出了批判的反对意见:他“不是把普遍意志理解为意志的理性,而是仅仅理解为意志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源于有意识的个人意志”①。对黑格尔来说,普遍的、理性的意志是国家及其意志表达(法律和政府举措)的合法基础。当然,人们可以怀疑黑格尔对卢梭的指摘是否正当。但对黑格尔而言,他所处时代的(在发达国家中——正如他限定性地补充的)历史地形成的国家,无论如何都是理性意志的表现。因此,他也把它称为“客观意志”,这种客观意志“是它的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不管它是否被个人所认识,也不管它是否为个人所希冀”。但是,如果国家早已成为客观的理性意志的表达,那么,一旦我想成为同样有理性的人,我就作为主观意志完全自由地面对国家了。所以,一切都取决于培养个人的理性。通过相应的教育,个人将意识到他的自由,意识到他与国家意志的一致。生机勃勃的国家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机构的客观理性,另一方面是公民的主观理性以及与之相应的道德观念 “主观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是道德全体,它存在于国家的具体形态中。国家是个人在其中拥有自由的现实性。”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