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据代理人与客体之间的抽象关系,我们已经很清楚地阐明了“对象化”这一概念。在马克思那里,这个抽象的模式被解释为劳动的个人与自然、其他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对象化的主要意义就是生产,在生产中,主体就在马克思的术语“人”中,客体就是“自然”。①然而,马克思总是具体地解释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写道:“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②因此,尽管作为对象化的生产可以根据一种一般模式被加以描述,但它总是以不同的形式具体地出现。但是,超出作为生产模式的存在,对象化也可以被理解为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模式,也就是说,正如我们随后将看到的那样,对象化是个人创造他们社会生活的方式。的确,对马克思来说,生产本身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关系的形式而发生。
对马克思来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①。这个占有过程为了满足需要而形成客体。因此,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②。这种有目的的活动创造出了有某种好处或价值的客体。因此,马克思说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③,而价值是对象化的劳动。但劳动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只是价值的可能性,或如马克思所说,它是“价值的活的源泉”④。所以,价值是在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客体的一种属性,因而它采取了一种客观的形式。价值的对象化对马克思关于异化的说明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异化使得价值的客观形式与它的来源以及生产它的活动之间的分离成为可能。这种分离就是被马克思描述为异化的东西。
马克思对对象化的说明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人工制造的对象即生产性活动或艺术的说明。对马克思来说,正如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样,劳动活动是一种给予物质以形式的有目的的活动。
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在劳动的对象化中,“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动形式被固定为,被物化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劳动在改变对象时,也改变自己的形态,从活动变为存在。过程的终点是产品”⑤。对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来说,生产出来的产品与自然的产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的形式是由劳动确定的,而劳动是按照自身的目的改变自然的。因此,在说到对木头而言桌子的形式或对铁而言轴的形式时,马克思写道:“并不像例如树木保存它的树木形式那样是由于再生产的活的内在规律造成的(木头所以在一定形式上作为树木保存自己,是因为这种形式是木头的形式;而桌子的形式对于木头来说则是偶然的,不是它的实体的内在形式)。”①显然,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的段落。在那些段落中,当亚里士多德根据构成人工制造的对象和自然的对象这二者的本质或形式的东西谈论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时,他写道(引用安提丰的话):“如果某人埋一张床,并且如果腐烂的木头能够长出幼芽的话,那么,长出的东西就不再是床,而是树木。因为根据习惯规定和技术所作的安排都是偶然的东西,实体的自然性质则是贯穿在过程中始终存在着的东西。”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