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格尔来说,这不只是一个逻辑主张,而且是一个本体论的主张①,即任何东西的存在作为一种具体存在都预设了一种与它所不是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把这种与自身的差异看作它自身自我同一的条件。所以,它的确定的存在字面上指的是它的存在被另一个他者限制或否定。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说法:规定即否定②(我要补充的是,在《大纲》中马克思也赞同地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这一说法)。就自在的存在而言,它现在处于和这个他者的关系之中,它不再存在于自身而是为他者存在,正如他者现在就是为它存在一样。现在,我们可以第一次引入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术语:他者,就它作为自在的存在的一个他者而言,它是这个存在的一个客体。考虑到这些,自在的存在现在就是一个主体。③就主体只是处于和它自身的关系中而言,主体是黑格尔所说的“自为的存在”或“单纯主体性”。但是,就这个主体处于和一个他者的关系中而言,主体作为这个他者的一个客体,所以,它不是为自身,而是为他者存在。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在这一阶段,客体与主体是相互外在的或客体完全是一个他者,客体反对主体,或如他所说,客体与主体相对抗,因此自在的存在现在不再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因为它是为它与他者的关系所中介的(被中介就是某物被它所进入的关系改变或限定)。
因此,在第二个阶段,最初的统一体已经变成一个非统一体,在这个非统一体中,事物似乎都是相互外在地关联着的。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个他者是由最初的存在的自我差异而生成的,在这个自我差异的过程中,最初的存在把这个他者假定为它自己自我同一的条件。因此,主体和客体的分离,如它所出现的那样,并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之间的真正分离,而是被黑格尔设想为存在的自我分离。因此,事实上这个非统一体为深层的统一体所超越,在后者中,如同主体自身一样,客体在它的他者中被实现了。在最后的阶段,可以说,非统一体被否定、被超越,第一个阶段的统一体重新达到一个有差异的统一体。第一个阶段的直接性现在在第二个阶段已经被中介了,也就是说,它是有差异的;这个直接性在第三个阶段再次出现,但在这个阶段它是一个被中介的直接性。
这种辩证法也可以被理解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或自我实现成长的过程,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呈现的那样。在这个过程中,起初达到自我认识或达到自我意识的主体只是一个他者的形式,或如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是以它的对象化的形式去认识自身的。为了以一个他者的形式达到自我认识,它必须把自身转化或外化成它自己的“他者”或它自己的“他者存在”。但是,以这种方式,它把自身看作一个外在的或异化的客体,而不是把自身看作自身。也就是说,存在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在其中,主体把他者看作与它完全疏远的或完全外在于它的。这是一个异化的阶段。在第三个阶段中,主体在承认中达到自知。所谓承认,即主体在第二个阶段认识到的一个他者只是主体在它的对象化形式或外化形式中的它自身。可以看到,辩证法由主体预设了这样一个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体创造了自身的客体,然后主体根据或通过后者而认识或承认自身。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把这个活动称作对象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