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我的第一个论题,即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看作历史发展的逻辑,先进行一些初步的考察是有必要的。这包括对黑格尔辩证法形式的一些细节的回溯。接下来所做的工作将使我们洞察一种排列原则,这种原则构成了马克思对历史阶段进行具体讨论的基础。
提前构建一套代表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历史发展的逻辑的解释图式也许是有用的。这些图式旨在作为重建马克思论证的一个向导。但是对这些图式的详尽阐发就只能放到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具体历史分析进行讨论之后了。三个历史阶段如下。
(1)前资本主义阶段;
(2)资本主义阶段;
(3)共产主义社会阶段。
社会关系的如下形式与这些阶段相对应。
(1)人的依赖性;
(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3)自由的社会个性。
这些阶段可以被进一步描述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
(2)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
(3)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
考虑到平等的特征,这三个历史阶段可被作如下排列。
(1)不平等的关系;
(2)形式平等的关系;
(3)具体平等的关系。
最后,这三个阶段中的社会关系可被作如下描述。
(1)共同体;
(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
(3)公共个性。
在这些图式中,每一个都强调社会发展逻辑的一个方面。
我的主张是,当马克思重建社会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逻辑时,这种逻辑就是我们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黑格尔其他著作中所发现的辩证逻辑。①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解释为历史发展的逻辑,并采用这一逻辑形式来描述社会生活不同阶段的特征。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是意识的逻辑,而对马克思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这二者在发展上的特征。②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阶段(或如黑格尔所称的“环节”)就是:(1)自在或直接的存在;(2)为他的或中介的存在;(3)自在且自为的存在或中介的直接存在。
“自在的存在”或者说“直接的统一体”,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其中,某个东西是在它的直接性中获得的,也就是说,它作为一个和外在于它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关系的统一体。然而,根据黑格尔的论述,这种自在的存在已经包含着一种不明显的自我差异,故而借自身获得的某个东西就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即它是这个存在而不是一些其他的存在。同样地,它预设了其他的存在不同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