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具体的个体都具有它的本性或类本质,由于这种本质,它通过现实成为它潜在是的那种事物。例如,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个东西在它的特有的活动方式中达到或实现它的本质。对马克思来说,个人也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存在的具体的个人,但始终是一个个别的人,即一个以特定活动方式为特征的数量上独特的、具体地存在的人。如果把这个个人从他或她的特性或活动方式中抽象出来的话,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人,即一个在数量上不同于其他人但也没有具体特征的个人。
尽管在《大纲》中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本体论论证——大意是具体地存在的个人是社会实在的基本实体,然而,这样一种观点清楚地包含在整个著作之中。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把这样的个人理解为关系中的个人或他所谓的社会个人。马克思本体论中的这种具体个人的本体论优先性在他的概念建构中以及在他整个文本的用法中都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大纲》的开头,马克思在关于生产的本质的一般性评论中写道:“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①或他再次写道:“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②而且,马克思强调了个人的根本地位,在他看来,个人是通过他们的活动而构成社会世界的。因此,他写道:“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对象化。”③这种对个人的强调在马克思关于作为形式的社会形式的理解中,也是很明显的,在这些社会形式中,“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④。此外,马克思还把“社会关系”的意义解释为“个人和个人彼此之间的一定关系”⑤;他以这种方式表明,社会关系不是作为和相关的个人相分离的抽象实体而存在的。①
但是,现在我们就可以问:这些个人的特性及其特定的活动方式是什么呢?在这里,马克思就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以及一切关于固定人性的观点)分道扬镳了。亚里士多德把一个特定的事物的本质想象成为一个固定的本质,或一个自然的种类,马克思指出,个人在他们的活动中创造这个本质,所以它既不是固定的,也不是预定的。这最终发生在一个变化且发展着的本质概念中。他把这称作创造性的劳动活动,这应该在一个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对此,我将在下一章中进行详细论述。
此外,对马克思来说,这一活动的根本方式是社会的。也就是说,体现具体地存在的个人之一特征的首要属性以及这个个人的首要活动都涉及他或她与其他个人的关系。作为社会个人的这些个人就是由这些关系构成的。因为社会性是这些个人的存在方式,如果把这些个人仅仅看作人的而不是社会的,那就是要把他们从使他们成为他们所是的个人的具体语境中抽象出来。而且,对马克思来说,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的活动创造并改变他们的存在方式的,因为这个存在方式是社会性,所以这种社会性必须被看作变化的,也就是说,被看作历史地发展的。把这种社会性与一种特定的历史形式或社会形式相分离也就是把它抽象化。因此,在《大纲》中,马克思同样也批评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中只有人类。根据他的论述,“在社会之外他们才是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