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来说,社会发展的这种偶然性有其本体论的基础,即现实个人在其相互关系中并通过其相互关系而创造历史的行动。这些关系是社会关系,这些个人是社会个人,社会就是由关系中的个人所构成的。所以出现的问题是:社会个人是什么?社会关系是什么?社会是哪种实体?在此,我将以一种抽象的方式来描述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的特征,这将来自我之前的说明。
让我从两段引文开始吧,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写道: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与此相关的是,马克思在《大纲》中声称:社会“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①。从这些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马克思好像没有可以被人们看作个人或社会的这样一个本体论上的独立实体,而只有一个关系体系。根据这样一种观点,关系(relata)②的存在将只是关系,与其他东西有关系的“东西”并不存在。我们将会有一个纯粹关系的本体论,因为“实体”除了作为关系的节点或关系的环节之外,无论如何都不具有独立的本体论的地位。然而,马克思所谈论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和作为由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实在的社会。所以,人们可以把马克思解读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个人是现实的,关系不是现实的,关系只是描述这些个人之间如何发生关系的派生方式。从对马克思《大纲》和其他著作的解读中,我得出另外的观点,即马克思持一种既包含现实个人也包含现实关系的本体论。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概念和“关系”概念都是不可分离的概念,马克思把上面所呈现出来的由两种片面的解释所提出的个人与关系的分离看作对具体实在的一种概念性抽象。
对于个人和关系都是现实的这种观点,一种解释方式就是把每一个都看作一个基本的或独立的本体论实体,于是,在某种方式上它们是并列的。但是,如果这就是马克思的观点的话,那么,马克思就存在着由布拉德雷尖锐地提出的传统问题,即关系是怎样存在交互性的或是怎样与实体相关联的。③这将导致向关联着关系的关系等等的无限倒退。但这是对马克思的一个误读。
对马克思来说,关系的存在离不开与之相关的那些个人;关系只有在概念中才是可以抽象的。马克思写道:“正如一般说来,要确定不同于彼此发生关系的主体的那些关系,就只能想象这些关系。”①作为非实体的或非例示的普遍只存在于对作为抽象的普遍的想象中。这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普遍的概念主义者观点是一致的(例如,种和属只是作为“第二实体”而存在,所以它们只是作为能够
被第一实体或个人所述说的东西而存在)。然而,关系并非不真实的或非现实的;相反,关系就存在于与之相关的个人之中并通过与之相关的个人而存在,或是作为这些个人的相关属性而存在。
另外,这些个人在本体论上是独立的实体。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存在可以从他们所具有的相关属性中抽象出来。在这里,马克思十分接近亚里士多德。对马克思和亚里士多德来说,具体地存在的个体总是一个如此这般的存在,也就是说,是一个特定种类的个体。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说:“所有的实体看起来都表示‘某一个东西’”②;“除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其他的东西或者
是被用来述说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性实体里面,因而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③。对“这个”的强调表明,个体是一个在数量上独特的、自我一致的实物,即物质,具有自身属性的物质。所以“这般”指的就是使其他的抽象事物成为具体的个体的那些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