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就是一种漠不关心的自由。这种自由在自由劳动中拥有其形式。除了劳动者之外,这种劳动不属于任何人,劳动者在自由交换中为了获取工资而提供劳动。这种自由劳动本身在交换中等价于它所交换来的东西,因此,它看起来似乎具有物的独立性。它不再在人的关系中发挥作用,因为它已经变成了抽象劳动,即非个人的、对性质漠不关心的、仅仅由它的数量和时间来衡量的劳动。为了实现自身的愿望,工人用他或她所拥有的东西(即以时间来衡量的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换取其他一些东西,即货币,然后用它换取自己想要的东西。货币作为交换的中介来购买时间,整个交换制度都表现为外在的。而且,唯一妨碍工人自由的障碍表现为外在的,即他或她不能在他或她想出售的地方和时间出售它。这样的外在障碍就是,比如说,失业或不充分就业。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交换的这种外在性就是个人的一种对象化,个人创造出来的交换就是一种外在的东西,但是,个人对此却一无所知。
因此,资本主义以人的独立性为标志,这意味着:和奴隶或农奴不同,工人具有对他或她的能力的支配权,因此,工人能够自愿地让渡他或她的财产。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人的独立性取决于物的依赖性这一基础。因为尽管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售他或她的劳动,可是他或她不能自由地不出售这个劳动,也就是说,他或她为了获取生存资料必须出售这个劳动。而且,为了出售它,劳动者要依赖于交换和资本这二者的客观体系。因此,马克思把这种自由看作抽象的或片面的自由,因为主体的自由与使它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是相分离的。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当劳动者把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出售给资本的时候,劳动者的抽象自由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即资本的客观体系对劳动的支配。对马克思来说,市场上的自由本身表现为一种表面现象,它掩盖了生产中支配的现实性。因为工人在让渡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时,他或她的能力不再处于他或她的控制之下,而是为另一个人服务。通过这一让渡,活劳动就为物化劳动以及处于它的控制之外的财富的客观体系所支配。
因此,黑格尔所描述的主一奴辩证法在这里出现了,然而是以一种非个人的或物的方式出现的。正如为了主人而作用于自然界的奴隶那样,在第一种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并没有直接使他或她变得丰富,所以,工人的产品都与他或她相异化并使资本变得丰富了。然而,在黑格尔的主一奴辩证法中,奴役最终被证明是一个仅仅克服奴隶自然属性的教化过程。这个教化过程(黑格尔在历史的开端处就确定了的)是通过奴隶所进行的对象化活动而发生的。在为主人服务的过程中,奴隶把自然界改造成他或她自己的自我表现,因而,奴隶在自然界中确证了他或她自身。
类似地,对马克思来说,劳动者的能力在资本中的对象化也是获得具体自由的一个条件。这样,正如对黑格尔来说,与主人的遭遇是克服自然需要的开端一样,因而对马克思来说,通过生产丰富的商品来克服自然必然性要经由资本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在历史的起源处所确定的东西,马克思却在资本主义阶段找到了。正如第2章所描述的那样,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对自然必然性的克服就产生于资本的如下倾向:通过提高生产力以减少必要劳动而增加剩余劳动,因而增加剩余价值。资本这样做的最初手段是引入自动机器体系。
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由于资本的无止境的致富欲望及其唯一能实现这种欲望的条件不断地驱使劳动生产力向前发展,而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一方面整个社会只需用较少的劳动时间就能占有并保持普遍财富,另一方面劳动的社会将科学地对待自己的不断发展的再生产过程,对待自己的越来越丰富的再生产过程,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替人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