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确定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开始。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若干可供选择的经典概念相关,而对这些经典概念我在这里只是概要式地提及。马克思把他的自由观与亚当·斯密的自由观(自由作为“安逸”或免除劳苦)进行比较。也就是说,亚当·斯密是根据自由不是什么来消极地定义自由的。对亚当·斯密来说,劳动具有这样的内涵:劳动使人不愉快,使人需要紧张活动,因此将被消除。那么,自由就存在于紧张活动的缺乏和使人不愉快的劳动的消除中。所以自由就被定义为不劳动,劳动则被认为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即一种由于不得不满足自然的需要而由外部所强加的强制。
可以与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进行比较的第二个概念就是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与亚当·斯密的自由概念相关)。对霍布斯来说,“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①。就人类主体而言,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②。因此,对霍布斯来说,自由又被消极地定义为外在障碍的缺乏。自由并不存在于一个人的意愿、欲望或意向之中,而是存在于不被阻止去做他有意志或欲望想要做的事情之中。
霍布斯和亚当·斯密都用一个消极的特征即外在强制的缺乏来定义自由。自由是“免于……的自由”而不是“做……的自由”。然而,在亚当·斯密那里,强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来自通过劳动来满足人们自然需要的要求。霍布斯更加宽泛地解释了阻碍人们的意志或欲望的外在强制,所以外在强制不仅包括自然的强制,而且包括强迫接受外来的另一个人的意志。因此,这种强制也包括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统治。就这种自由仅仅被消极地定义为障碍的缺乏而言,自由本身没有内容;自由的内容是由能够满足作为结果的自由本身的特定的意志或欲望所赋予的。这种意志或欲望总是私人的或单个个人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就这种自由可以被积极地描述而言,自由就是按照人们的愿望去做。
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也包含一个消极的方面。与霍布斯和亚当·斯密这二者的自由一样,马克思的自由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免于……的自由”。但是,对霍布斯和亚当·斯密来说,自由存在于外在强制的缺乏中,而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对外在强制的克服。因此,他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在这种作为解放的自由的意义上,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正如对霍布斯来说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外在的强制也可以采取要么外在的自然必然性的形式,要么外在的社会必然性的形式——支配。然而,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通过将自身从这些强制中解放出来的活动而实现的。
对马克思来说,克服外在必然性的这种活动预设了代理人是按照他或她的目的来改变外在必然性的。在第2章和第3章中,我是把这个活动当作对象化活动来看待的。这就引起了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即自由呈现出与他者决定相对的自我决定的特征。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可以被看作是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