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正义的这种含义与本章前半部分所讨论的体现了交换过程特征的抽象正义概念是一致的。正义就是平等对待平等者的原则。然而,在马克思那里,这个原则的形式超出了其主要的传统公式。这个传统公式仅仅规定了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而没有明确说明谁被看作平等者。①相比之下,正如我所重建的那样,马克思平等的积极自由概念明确说明了要平等对待每个人。这样一种关于普遍平等的主张可以在各种普遍主义伦理学体系中被发现,如康德的伦理学体系(在其中,所有的人被看作平等者,因为他们是目的本身),这种主张也是政治领域传统民主理论以及许多现代法学理论的特征。然而,马克思的进路与众不同,因为他把这种平等性同时延伸到了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而且,马克思超出了关于平等对待的传统解释,进一步把其含义扩充到包括平等使用生产资料(实现自由所需的条件之一)在内。而且,他认为平等对待也需要一种决定社会组织形式的平等权利。
对实现自由所要求的平等使用生产资料以及平等参与社会决策的强调,在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明中是非常明显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这个说明中,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由于他们都是共同体的成员,所以,和其他人一样,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于和属于他或她的这些生产条件同样的关系之中。而且,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参与对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共同控制。对马克思来说,就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被定义为与属于某个人的生产条件(自然的和社会的)之间的关系而言,非常清楚的是,第三个阶段的生产需要一种社会形式的财产,它既作为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共同关系,又作为推进社会生活过程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
现在,人们就可以注意到这里所重建的马克思所隐含着的抽象正义概念与他的财产观之间的密切联系。对马克思来说,私有财产,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这个意义上,与正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它否定了对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使用权。同样,对马克思来说,正义要求克服阶级支配,在后者中,一个阶级控制着另一个阶级的生产活动所需要的生产条件。
在马克思看来,从对积极自由的条件拥有平等权利的意义上讲,抽象正义就是正义含义的一个根本组成部分。但是,对马克思来说,抽象正义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含义。除此之外,我将要论证指出的是,对马克思而言,具体正义就存在于互依性社会关系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思考马克思的积极自由概念来理解。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积极自由表示的意思是个人最全面的自我实现或自我发展。因为这些个人都是社会的个人,所以他们的自我发展就存在于对个人的和共同的意图与规划的实现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积极自由需要一种与生产条件(它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有关的工具性关系,在这种工具性关系中,自然材料和社会组织形式都是为实现能动性而服务的手段。然而,此外,积极自由也需要代理人之间的一种非工具性关系。我们将会看到,对马克思来说,积极自由的全面发展需要代理人之间的一种非工具性关系形式,我将其称为互依性关系。
互依性可以被描述为交互性的最发达的形式。我们将会回想起,马克思是把交互性当作资本主义交换过程的一个特征来讨论的。在这里,交互性是指交换者在交换过程中对他们彼此之间的平等、自由和共同利益的承认,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是为其他人服务的一种手段。我将这种交互性描述为形式**互性和工具**互性。根据我们的理解,马克思的分析是:交换中的这种交互性掩盖了生产领域中更为深层的非交互性关系。而且,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关系描述为自由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