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这种重建主要源自马克思的分析所具有的如下三个特征:他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非正义性的批判,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划,以及他的积极自由概念。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非正义性的批判被解释为是对异化和剥削这两种支配模式的批判。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分析是,在这些关系中,控制着生产条件的一个阶级通过否定另一个阶级的成员实现他们自身目的的条件从而剥夺了他们的积极自由。一方面,这种支配存在于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活动的控制和指挥之中;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存在于资本家对工人一部分没有进行交换的产品的占有之中。如果不正义的社会关系是支配关系(亦即将一些代理人获得积极自由的条件予以剥夺的关系),那么我们可以由此推论说,就正义这一术语的一种意义而言,正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没有代理人能够剥夺任何其他人获得积极自由的条件。紧接着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这一点:这种意义上的正义本身就是积极自由得以全面发展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是一切个人自我实现的一个条件。但除此之外,稍后我将论证指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有着更深一层的含义,即正义是指代理人在其中彼此相互提高的社会关系。在互依性这个意义上的正义,将被看作使积极自由得以全面发展或彻底发展的一个深层的必要条件。
正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即没有人能剥夺别人应该拥有的力量)可通过思考马克思积极自由概念的含义而被详细地阐述和扩展。我们将会回想起,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并不仅仅指抽象的选择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使自由不受限制的要求;而且指自我实现,这种自我实现通过改变条件的活动而完成,并要求具备与之相关的必要条件。后一种意义上的自由不仅是指消极自由,即没有限制;而且是指积极自由,即一个人通过对象化(即符合意图的改变条件的活动)来实现自我的自由。
在第1章和第2章中,我们都已经看到,马克思把这种自我改变或自我实现的活动看作人类的独特特征。所以每个人都被看作拥有这种活动所要求的能力。因此作为这种能力的自由就是人类根本的本体论特征,这成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的基础。正如我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这种能力是普遍的,而且作为能力,它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是无差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具有一种固定的本质,相反,人类是通过他们的活动(既有广义上的生产活动又有社会交往活动)自由地创造他们的本质的。因此,这种共同能力就是对个人和社会历史形式进行区分的基础。
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中,他并不仅仅描述性地对待这种自由能力,他还认识到了它的规范性力量。这就是说,这种能力在其本性上要求通过活动来实现自由。这种自由能力倾向于通过改变条件的活动来实现自身。所以这种能力就蕴含着对这种活动的条件的需要。而且,正如前一章所指出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自由就是目的本身。在这种目的论的价值理论中,任何有助于这个目的的东西,也就是说,任何作为自由的条件的东西都因其这种功能而有价值。因此,具有这种条件,也就是说,拥有它们或有权使用它们也是有价值的。
因为每个人都只是由于其作为人而具有这种自我超越能力或自我实现能力(抽象的和无差别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比任何其他人更有权利获得实现这种能力的条件。或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来获得这些条件即积极自由的条件。我将要指出的是,这个平等的积极自由的原则构成了马克思的正义的一个重要含义。这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性是积极自由全面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这个论证中同样很明显的是,就在自由的条件的获得上享有平等权利这个意义而言,正义就是从自由本身的价值中获得其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