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引入了这样一种因果理论,这一理论将马克思的劳动观念指向一种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生产性的活动。所以,对马克思因果概念的重建应该从说明他对劳动的分析开始。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马克思把劳动理解为人类活动本身。正如我在第2章中已表明的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一个对象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形成了体现他或她的意图或目的的对象并由此形成了他或她自身。对象化过程中的这个代理人被马克思理解为社会的个人,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或用复数形式表示就是指有着共同目的的社会的个人们。这是一个由代理人或劳动主体构成客体或赋予客体以意义的过程。所以,客体将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给定的东西,而将被看作由代理人的活动生产出来的东西。然而,正如前一章所表明的那样,代理人并不是从无中构成客体的。相反,代理人或主体作用于其上的正是他或她作为外部或他者而被给予的一些东西。
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①。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处于劳动活动中的个人赋予对象以形式。因此,马克思把劳动称作一种“创造形式的活动”②。进而,就这个活动所创造的对象实现目的或满足代理人的需要来讲,这些对象已经具有了一种使用价值或对主体而言的价值。因而,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劳动描述为“价值的创造活动”。但是,马克思赋予劳动活动的最有意义的特征也许是:在作为创造性活动即创造新对象的活动的意义上,劳动是生产性活动。这些对象又依次构成了后来的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
在创造实现他们的目的的新对象的同时,代理人也创造并改变了他们自身。也就是说,当代理人通过劳动实现他们的目的时,代理人发展出了新的能力和技能并在他们自身中确认这些新的能力。因此劳动作为构造世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构造的过程。在《大纲》中,马克思把这个过程描述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①。马克思的对象化模式的最后一个特征是:对象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它表现在两种意义上:第一,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中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形式而进行的;第二,对象化活动同时是个人创造他们的社会生活——作为他们自己的产品——的方式。
问题是,对劳动的这种分析是如何为因果理论提供基础的?如果因果问题涉及物是如何进入存在和一个物是如何引起另一个物的话,那么很清楚的是,对马克思来说,在社会实在领域,正是劳动使物进入存在并把一个物与另一个物联系起来的。因此,劳动不仅为因果概念提供了依据,而且更为根本的是,就人们所关心的人类事务而言,劳动构成了因果性本身的本体论领域。因此,关于马克思对劳动本身所作分析的解释也许可以使我们继续进行对马克思因果理论的重建。
在这个解释中,我的第一个论题是,马克思在四种意义上将劳动看作因果性的:目的的、动力的、形式的和质料的。因此很清楚,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就是马克思的因果劳动理论的历史先行者之一。
动是形式因和质料因之间或形式与使它得以现实化的客观条件之间的积极中介。作为这样一个中介,劳动也许会被看作一种综合活动,因为劳动把目的、能动性、形式和客观条件这些维度都统一起来了。当马克思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综合活动的时候,他的观点可以与康德的观点进行比较。但对康德来说,这种综合活动是意识活动,而对马克思来说,这种综合统一体是作为主体在世界中进行实践活动的劳动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