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社会理论的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引进“人格”和(私人“所有权”概念。接下来,在“道德”中,这种“人格”进一步发展为不仅与法权相关而且也与“善”相关的道德主体。最后,在“伦理”中,黑格尔表明法权与善是如何根植于诸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践和制度(institution)中的。②“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发生在市民社会中,因为在现代世界中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将自身从家庭供给和政治特权下分离出来了。它作为独立领域已成为一门特殊科学的对象。黑格尔指出,政治经济学“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所产生的若干门科学的一门”(第189节附释)。它对黑格尔来说是社会科学,因为“需要的体系”最初是通过社会关系诸形式而组织起来的,它不能被还原为自然过程的表现或个人算计的集合。政治经济学不仅是社会科学,而且是有关特殊社会结构的科学,这种结构被黑格尔称作“市民社会”,而且也被他明确地指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第190节)
在耶拿体系中,黑格尔试图直接在经济关系背景下主题化价值,价值是产品在矛盾条件基础上被生产出来时必然采取的形式,也是既作为同时性的普遍的社会劳动又彼此分离的那种劳动所必然采取的形式。但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并没有在“需要和劳动”一节主题化价值,而是更早,在整个发展的起点就主题化价值了。
第一部分“抽象法”对应于“自然法”理论的传统关注点,具体而言即所有权制度的合法性。所有权本身在这里并不被视作生产关系的表达,而是在更加唯心主义的意义上被视作通过意愿行为的占有,甚至“给物以定形”也被理解为只具有标志意义,通过这一标志,他人可以认可其对所有权的声明。
所有权是由于意志在“外部的领域”(第41~44节)中展现其本质性自由之必然性而引入的。当然,这样做的一种方法是“给物以定形”(第56节),另一种方法是使用它们(第59~64节),再一个是
转让它们(第65、71节),但没有一种方法具有黑格尔在此处所关注的抽象层次上的任何经济意义。财产的所有这些规定性都被黑格尔用来阐明法权的抽象概念。因此当其实现于以社会方式形成的法权的具体秩序即“伦理体系”中时,它已然被给予经济生活必须于其中得到表达和规范的形式。既然黑格尔已经在他对“抽象法”的思考中得出价值范畴,那么它与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物质基础的社会再生产的具体秩序的“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就没有什么本质性联系了。如果像黑格尔所承认的(第196节),满足需要的对象主要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价值仍然要在那种活动所假定的法的形式内——而不能在由其规范的经济内容(需要和劳动)层面上——被主题化。
让我们转而详尽地看看他的价值推理。它发生在一物的用途按其所有者意愿而设定的讨论中:
在使用中之物是在质和量上被规定了的单一物,并且与特种需要有关。但它的特种有用性,由于具有一定的量,可与其他具有同样有用性之物比较;同样,该物所满足的特种需要同时是一般的需要,因之它可以在特殊性方面与其他需要比较。准此而论,物也可与供其他需要之用的物比较。物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的特异性,因之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的价值。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识的对象。(第63节)
首先,此方法严格地区分量与质(这可能很好地影响了马克思,他对商品的讨论依赖于相同的区分)。接下来我们看到,黑格尔对如下事实感兴趣,即量的范畴表明某种可通约的可能性。而且他认为要把对象纳入相同普遍性框架中需要从特殊的质中进行抽象,其中每一个都只是充当普遍性即价值的特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