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指出,因为在货币中生产性活动表现为具体的形式,所以生产者的社会诸关系也必然表现为商品所有者的社会诸关系。他将私有财产归结为劳动的“剩余方面”,私有财产在自主企业中被“瓜分”。③当我的产品被认作我的财产时,它获得了与我个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我通过工作和交换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来源、起源,在此即是劳动。”④正如我们之前说的,这里的“矛盾”在于产品作为“剩余”、作为价值,与我个人的需要和劳动没有真正的关系,但却作为抽象普遍的量理想化地实现于交换中。诚然,我随后通过自己的所有权而被视作(法律上的)个人,①但是黑格尔强调,社会承认的这种形式完全是形式上的,也就是说,它是从需要、劳动和财产的具体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他谈及“精神的严肃性,在那里个人完全是异化的、不起作用的”②。因此,个人生活的统一性分裂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③
尽管我们在这些早期手稿中发现他经常在更高中介水平上思考相同材料,但一般的主题是明确的:法的范畴在概念上源自经济范畴。这个事实被卢卡奇和哈贝马斯注意到了,他们也强调黑格尔社会哲学的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上述概念秩序被翻转(reversal)的重要意义。④
当我们注意到黑格尔处理劳动时的矛盾,就不难发现他为什么会被驱使走向这种翻转。他与斯密一样,混淆了生产性活动范畴与在普遍社会诸关系内部被决定的(抽象、分离的)劳动范畴。⑤劳动在个人自我形成和社会存在方面的建构性作用让位于社会分工。特别是经济主体之间真正的相互承认不能在这个层面上发生,因为他们的交往被压缩至价值的具体领域中。在经济层面,正是商品才承认彼此的价值。只有在法的层面上,主体才影响这种承认——就他们的产品被社会地认可为它们所有者的财产而这些所有者通过契约异化自身而言。
总结一下:我们看到,在对社会意识的体系理论进行初步探索时,黑格尔曾打算在其基础层面包含与需要和劳动的体系密切相关的诸形式。但就他意识到资产阶级世界中这个领域的辩证法不能逃避交往的具体形式而言,看来精神必须实现于不同的基础上。因此即使在耶拿体系中,他也关注“为经济生活的法的副本正名”(卢卡奇语①)。这种对法的形式优先于经济形式的内在偏好导致《法哲学原理》时期劳动的重要性被取代,在《法哲学原理》中“需要和劳动的体系”直到中间部分才被讨论,而现在,它成为已经由伦理和法的诸形式(它们独立于劳动辩证法)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物质内容了。经济规定性和法的规定性的排序被翻转了。初期的唯物主义与其资产阶级立场的局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精神与资产阶级生活的物质诸形式之间的唯心主义调和,在后者中黑格尔将社会活动建立在将彼此认作财产所有者的诸主体上。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