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形式的承担者已悄然发生变化。在《法哲学原理》中,价值形式将使用价值的独立所有者联系起来并从他们物品的特殊的质中形成抽象。在耶拿体系中,虽然黑格尔明显关注受财产所有者影响的相互承认,但他仍然以“需要和劳动”(needsandlabours)——它们也产生了劳动的一种抽象(anabstractionalsooflabour)——所承载的价值形式巩固这种法的形式。正如我们所说的,在《法哲学原理》中,社会物质再生产中需要与劳动的社会整合是在价值形式已被主题化后才予以讨论的。尽管黑格尔在这个层面上又分析了需要与劳动的抽象性(第190~192节),但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价值推演服从于唯心主义的转变。
我们迄今为止的分析已表明,黑格尔没有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所批判的商品拜物教——它将价值表现看作商品存在(body)所固有的质——的错误。黑格尔坚信——其强烈程度不亚于马克思,价值是在由社会活动所建立起来的诸关系中强加于物品之上的一种形式。但对马克思来说,这种形式是批判的对象:商品拜物教是“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①的标识。然而黑格尔却将同样的情况解释为通过将这种社会形式强加于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第58节补充)。与这个原则相一致的是,黑格尔提出如下论断:“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识的对象。”(第63节)黑格尔断言物对我们来说只有在价值上才具有“真实的实体性”,他因而以迷恋(fetishize)商品形式而结束。
市民社会的逻辑
正如说过的那样,因为“需要的体系”是黑格尔仅仅在资产阶级社会语境下才采用的,所以,它是在已先于它的诸结构——即由将各种产品作为私有财产并与他人订立契约以交换它们的私人所建立的诸关系网络——的基础上才被主题化的。根据黑格尔,这个体系的本质是什么呢?
黑格尔认为,虽然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表现为以国家为中心的具体总体,但作为一个辩证地联系起来的自我再生产的总体,它的内在诸要素在意识的相关诸形式下却使得特定种类的诸关系和行为成为可能。一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竞争者或同事,其表现是不相同的。
在法中对象是人,从道德的观点说是主体,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员,在一般市民社会中是市民,而这里,从需要的观点说是具体的观念,即所谓人。因此,这里初次并且也只有在这里是从这一含义来谈人的。(第190节附释)①
对黑格尔此处所提及的“人”的意义来说,其线索在于,虽然人们总是具体地存在于将他们与他人联系起来的特定社会角色中,但如果我们思考他是谁,我们就在关注需要的体系。于是答案正是,相关规定性是需要的规定性,并且这是描述独立于任何特殊社会关系的人们的某种东西。因此这只是作为人而言的。
返回去参考第123节是有启发性的。因为在那里,黑格尔谈及被描述为特殊人们的主体可能超越他们被给定的需要而对要被追求的幸福或福利概念进行概括的方式,但是,“在这种观点上,思维还没有在意志的自由中来掌握意志,而是把意志的内容作为自然的和现成的东西加以反思”(第123节)。
现在,在“伦理”的更统一层次上,黑格尔向我们表明,这个主体,加之它的意愿和它所提供的内容都是以社会的方式被建构的。然而在市民社会的要素中,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整体向特殊性的分化,即形式与内容的分化。这意味着,这个“人”的社会化特征在这里尚未被认识到。尽管我们知道他的需要和利益是以社会的方式形成的,并且尽管他的单一性(individuatedness)建立在社会诸形式基础上,但他仍然将自身视作自我持存的,并将他的需要视作既予的。这些需要对他而言如果不是自然的,也至少是“第二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