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所拥有的自在的价值现在在共同表达中即在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中得到清晰地表达。在硬币的例子中,价值实际上“写在了它的额上”。认识到价值的这些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的相互规定性是重要的。我们的观点从现象层面下降到作为共同基础的价值,通过价值诸形式再一次上升,从而表明价值在完善形式中仅仅作为货币表现自身。这意味着,货币本身就是价值世界的“本质”,并且货币为价值的这种假定领域得以现实化的可能性奠定基础,同时它自身也根植于潜在价值实体的简单直接性中。这里,讨论如下问题是毫无用处的:谁是因谁是果,价值是否产生作为它可见形式的货币,或是否只有货币才首先产生作为潜在现实性的价值尺度。辩证观点认为,每一个都以其他问题为中介。价值要成为现实的,就要求货币和商品的这种二重化和相互作用。
(3)资本
但在价值形式的这种二重化中,仍然存在一种直接性和中介性之间即商品和货币之间未被中介化的统一。普遍性(价值的货币形式)和特殊性(商品)在此分离了。实际上,它们是相互联系着的:每一个都仅在与另一个的关系中获得意义。但是如果价值要具有概念上的一致性,那么它必须扬弃其规定性的这种二重化,并进入可分离的——如果相关的话——表现形式中。就价值将自身假定为商品和货币两者却又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而言,它的整体的单一性即它的真正概念就形成了。事实上,它不过是我们已经谈论过的那种联系。价格形式将它假定在一种判断形式中: “一蒲式耳的玉米值多少钱?两英镑。”(或者说: “我用两英镑可以买多少玉米?一蒲式耳。”)价值既不是特殊性(玉米)也不是普遍性(货币),两个定义的结合才是通过将这些要素理解为总体①而得出的唯一结论(Schluss)。
但这个概念上的统一是纯粹主观、纯粹形式的。当我们理解价格表是什么的时候,即当我们掌握这两方面的统一时,我们就开始思考这一点。下一步就是要阐明价值的这一概念客观地决定自身的条件。这始于交易结束之时。(有趣的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用来表示推论或演绎推理的术语与市场交换中结束一次交易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都是德语词Schluss,就像英语中表达“一个观点是决断性的”和“一次交易结束了”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一样。)马克思在这部分对商品流通变形的讨论就完成了。
在销售价格中,价值的特殊规定性和普遍规定性分散于商品和货币之间,它们的等同性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商品的变形中,价值表现的诸形式(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对立进入运动之中并且它们的统一建立在流通的流动性上(每一个借此都进入另一个之中),就此而言,两种规定性得以被表达为整体的诸要素。自我同一的价值二重化为存在的不同形式,有时是商品,有时是货币,有时再次成了商品。但是通过货币中介的商品流通(概念化为C—M—C)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流通的动力是外在于这个过程本身的,后者是由于链条的末端离开了流通。因此,流通的更新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的持续性。关于流通中短暂断裂的可能性,有趣的是,货币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规定性现在出现了;一旦货币在手,只待需要时或条件有利时,流通更新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从货币开始产生了M—C—M′的运动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在货币和商品的交织中体系性的发展也成为可能,此即是说,在连续性和自我再生产的可能性上,M—C—M循环要大于C—M—C循环。价值现在内在于交换活动中。它本身就是客体,而不是其他动力的结果或中介。在资本形式下,价值成为它自身的结果而非其他关系的中介。此即是说,有了资本,我们也就有了个体性的“主体”。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