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继续分析: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都是不同的。他的“一般等价物”不是简便的计价物(numéraire),重要的是它具有现实性(actuality)。从商品中价值的内在直接性和它在一般等价物中的中介转变到货币的现实性(reality)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总是提醒自己这一点)我们所关注的诸形式并不是纯粹的思想,而是被物质即商品所承载的东西。因此,这些商品形式中的统一必然不止于思想,它必须以实践的方式被假定,因而就出现对一般等价物之物质承担者的必然性,即货币的必然性。
货币也会使尺度明晰起来。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被假定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后者区别于价值在其他商品外表下的内在存在,所以,货币可作为商品的尺度应用于商品之上。采用广为人知的说法:货币不仅解决了提供为价值所共有的尺度的量的问题,而且也通过将作为价值的商品相互联系起来而解决了建立诸商品可通约性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认为,物品作为商品(即作为价值)彼此之间是不冲突的,但作为使用价值却彼此冲突,直到在实践中出现一般等价物为止:正是通过诸商品之间的“社会行为”,一种特殊的代表其他所有商品价值的商品才会被分离出来 “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的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①
货币作为价值表达即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形态,其第一个职能是充当价值的测量手段。实际被测量的是什么呢?将货币与其他测量手段比如格尺类比是很具有误导性的,因为货币在统一体中构成价值,而非充当商品所拥有的、先于它们可通约性的某种属性的典范。货币是可交换性的“外在”尺度,而价值是其内在尺度。但是就价值到目前为止被确定为纯粹形式而言,在尺度上并不存在任何(类比于质量或长度)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强调,商品在我们的叙述中尚未被确定为产品,因此我们在这里对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规定性其实是一无所知的。)
就货币统一商品世界而言,它具有了直接可交换性的形式。尽管货币在抽象上与其测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它还是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被假定的内在性,即实现了隐藏在等价交换表面背后的本质,并因而使价值在它的直接存在和确定性尺度下显现出来。货币,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①。
因此,从特殊的意义上说,在货币形式中,价值以自身为标准而测量自身。可交换性用可交换性来测量。这种自我等同性要想获得充分形式需要将价值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即自在的价值和自为存在的价值。因此,价值在自身中、靠自身、为自身而测量自身。作为所有商品的直接等价物,货币通过其创造潜在空间即价值尺度的纯粹理想性而解决了价值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说: “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价值形式本身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②
格尺和货币都承认某种统一的可通约性。但是,如果一个格尺本身被延长了,长度上的等价关系还是会跟从转换性、对称性和自反性的逻辑。说标准米测量一米本身并不奇怪。但是货币却不能测量它本身的价值,因为货币事实上就是测量手段本身(measureassuch)。货币没有价格:货币本身就是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