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到目前为止,叙述已经表明,交换形式假定自在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指明了克服纯粹物物交换中偶然性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存在价值尺度,那交换就将具有有序性和确定性的特征。这里比较难理解的事情是,尽管确定性测量的可能性是有根据的——如果价值是商品本质的话,但这一本质却只能实现于可通约过程的发展中。正是这一可通约过程才首先将商品假定为价值量。价值的现实性及其表达或尺度是同时形成的。交换关系不得不被理解为同时构成了价值的东西,并充当了价值的表达。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它不能在自身中表现它的价值,因为价值只有在商品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获得现实性。马克思说,价值“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①,此即交换价值。亚麻的价值不能通过亚麻表现出来,但如果另一种商品作为其等价物,那么,商品的这两个方面的区别——直接呈现在它自身形状上的使用价值和通过等价商品的形状的中介显现出来的价值——就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来。
实际上,价值尺度与其测量手段(measure)同时形成。这说明价值尺度甚至比空间还要抽象,因为长度在统一的测量体系产生之前就可以让我们感受到。通过把两个物体并列放在一起,我们可以说它们一样长而不需要给出它们每一个的尺度(尽管在这种表现形式中可以假定这种测量是可能的)。不过我们看到,长度自然地内在于所比较的两个物体。然而,就价值尺度的现实性仅仅是商品在它们作为可交换物的抽象等同性中统一的理想性而言,价值尺度只拥有纯粹潜在的存在。
如果交换价值要成为真正的尺度,那么, “自在的价值”就必须为可通约性的事实提供基础。然而,只要我们通过将商品反映在其自身中得出这个结论,那么我们也就假定了“价值”的范围,在该范围中,作为本质的价值与作为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是有区别的。因此,价值现在必须反映到交换价值上,此即是说,使交换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本质的现实性只能完成于其表现形式中而言,表现形式也可被称作被给予了基础的基础。
我们知道,孤立的商品只能表现出使用价值。如果价值的规定性获得了独立表达,那么商品就能二重化为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每一次交换中价值的规定性都不能获得独立表达吗?当然,对于一次“偶然”的交换关系,马克思说过, “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①。
简单形式要建立这种对立面的“不充分性”(马克思语)明显地在于简单形式逻辑地假定了对称性,它可以在任一角度上被解读——在测量与被测量之间、在内在价值与其表现之间,因此很难固守极性的关系;②这种关系分解为价值的内在等同性,而非价值的明确基础。而且,虽然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区分在任何一个二元关系中都会表现出来,但物物交换的结合却并不能组成统一的同质性价值体系。③因此,我们必须前进至价值的更丰富的相对形式,即扩大的形式,在其中商品在不同商品的完整序列中表达它们作为价值的等同性。这就把那种形式下的商品确立为具有价值表达的某物——这种价值表达在诸关系的这个总体中与商品相遇。这些表达中的恰当数目说明价值表达与任何特定等价物都是不相关的。因此马克思才说,我们可以假定在一系列交换价值中存在着某种不变的连续性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