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等同性明显地不能被同化为铁和玉米的自然属性,因此这种等同性必须代表某种“第三者”的存在,它不可见却存在于铁和玉米二者之中,此即它们的价值。批评者们都强烈否定任何这样推论的必然性。
因而这种转变的意义需要严密的解释。它涉及把与他者的关系以中介的方式理解为自我关系的问题。就议价话语而言,它由如下转变所标识,即从“给我提供的比其他商品还要多”这种简单要求,到“这个比你提供的更有价值”,甚或更加精确的说法 “这个的价值是那个的两倍”。这些说法表明了对“这种”直接存在于自身之中的“价值”(worth)的意识,即价值与自身相等同,因而为仅仅表现在或外在反映于没有人“失去什么”的满意交易中的某种内在尺度提供基础。现在,A和B之间的交换关系就不再被视作同时发生的外在关系,而是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方在指涉作为其价值的体现的他者时,都间接地指涉反映在与之等价的某物上的自我价值。因此,我们现在会说“A和B交换等值”或者“在价值上,A和B是相同的”。
如果交换中所确定的量的规定性不是纯粹同时发生的,而是在促使交换双方进行交换的偶然性(比如偏好曲线)中被非本质地决定的,那么,它就需要内在于商品然而却区别于商品不同外表的尺度。这个尺度对任何一种商品来说都会与它本身的量的指标成比例地明显变化。但就它不再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有关而言,它自身只是单一的量的规定性,即自在的价值。
塞缪尔·贝利()和其他一些人都反对这种内在价值的观念。对他们来说,交换中所假定的价值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可见关系背后什么都不存在。 “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等价”在语言形式上和“这只鞋和那样的两只鞋放在一起一样长”是相似的。但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因为长度是鞋的内在维度,而交换价值却是纯粹相对的,即偶然的、外在的关系。明天,或者在另一个城市,一张桌子就和三把椅子等价。我们不应该被这种假定在物品实体中的任何等同性关系所误导。不存在类似“内在价值”的东西,而只有不同量的使用价值同时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远比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还要有影响力。因为在这种观点中,我们仅仅假定了本质上的等同性和共同的尺度。如果体系要建立在它自身之上而不受外在偶然性的影响,那么,这一本质就必须现实化。这里的要点是,因为存在着商品在普遍等同性中的统一及商品关系的确定性,所以商品必须存在于相同的领域和它们的尺度中,它们的尺度建立在实现它们作为价值的可通约性的普遍维度基础上。
尽管每一种商品都受限于独特的需求和独特的供给(比如给勒索者的款项),但由于交换体系要建立在自身基础上(而不是每一次交易都表现为具体的外在地被决定的事件),所以,商品的多样性就必须是一种普遍类型的实例。这里不需要任何那种等同性或随之而来的交换比率的内在规定性。所以尽管这似乎假定了我们已经知道价值存在了,但进一步的叙述仍然是通过更具体概念的发展来探索其存在条件,这种更具体的概念最终将提供充足根据以排除任何怀疑主义并至少证明以价值为基础的研究计划的合法性。
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还是应注意到如下事实:关于劳动价值论,我们只字未提。人们已经正确地抱怨,劳动并不普遍存在于具有商品形式的任何事物中。但无论如何应当指出——打个比喻:做了大量平衡实验得出任何物体都有其确定的重量,这一重量在类似“有这么多的平衡就有这么多的重量”的比率中有规律地表现它们自身,并且证明重量本身独立于它在这些比率中的表现,这是一回事;但确认重量产生于万有引力(g)场对质量(m)的影响且其固有的量为mg,则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