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①
这里对“否定之否定”辩证特点的使用被攻击为旨在欺骗我们接受马克思所预期的结论的黑格尔式胡说八道。在马克思的时代,杜林(E.Dühring)就是这样说的。恩格斯通过指出马克思的结论是在无可挑剔的实证工作和科学的理论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来为马克思辩护、反对杜林。马克思是“在作了自己的历史的和经济的证明之后”才指出他所预期的运动有着“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形式。①这种逻辑并不被认为在某种先在性意义上担保结论。阿尔都塞认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那么,对“否定之否定”这一术语的使用就是“隐喻”。②而里格比()则认为,这就意味着它没有实际的解释功能:如果建立在历史和经济事实基础上的证据是错误的,那么一种纯粹逻辑特点并不能代替它;然而如果这些事实的确提供了证据,那么这个逻辑上的特点就成了“多余的东西”(fifthwheel)——一个毫无作用的装饰。③
但如果能够证明对结果的部分解释是,由于某些具有充分根据的物质原因(而不仅是因为黑格尔意义上的“理念的自我运动”)结果通过双重否定运动而链接到起源上,那么,这个特点就远不是隐喻或拙劣模仿。如果它能够确认结构关系与它们之间转变的逻辑复杂性,那么它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就完全是转变的形式,而无论真实过程受多大影响和具有多大偶然性。
对真实转变的这方面解释在两种方式上受到限制。首先是因为不得不给予内容(上文提到的“历史的和经济的事实”)适当权重,其次是因为,即使把经济置于一系列决定因素等级中的优先地位,其他调节因素在推动或抑制在这里得到确认并在下面予以阐发的内在趋势方面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也将涉及所讨论段落的另一个难以理解的特点,即将社会主义描述为重建根源于“共同占有”(commonpossession,dasGemein-bezitzes)的因而不同时是“私有制”(privateproperty,dasPri-vateigentum)的“个人所有制”(individualproperty,dasindividuelleEigentum),这一过程与从“资本主义私有制”(capitalistprivateproperty)转变到“社会所有制”(socialproperty,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是一致的。①这究竟是什么意思?②
在这里,恩格斯再一次努力做出解释。他通过指出马克思的意思是“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③,试图破解某种东西——它既是个人性的又是社会性的——的奥秘。如果真的这么简单的话,那么,马克思居然没有以那种方式谈论它,这就有些奇怪了。我对这个解决办法并不满意,因为它导致生产和占有之间的分离,而这与马克思思想精神极其不相干。我猜想,生产的对象和手段实际上是处于个人所有制和共同财产之下的东西。
下面,我将证明这两个难题——“否定之否定”的含义和“个人所有制”的含义——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让我们继续。显然,第二个否定的含义取决于第一个否定。关
于第一个否定,我有一个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看所谓“第一个否定”。马克思将私有制(re-gime)设定为起点,在其中,“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但由于它预先排除经济发展,所以“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