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任何混淆劳动与价值的理论都一定要在完全实证的意义上考虑它们的关系。劳动活动直接等同于价值之流,因而对资本的批判不得不采取一种抱怨的形式,即虽然存在价值在工资形式下向劳动者的回流,但资本却将部分价值之流引向积累起来的价值蓄水池中。剥削存在于对这种价值的剥夺之中。但在我看来,被剥夺的劳动恰恰是价值的真实内容。正是在价值形式下才发生了对劳动特有的资本主义剥削。价值通过对活劳动的辩证克服(“扬弃”)而形成,活劳动既作为价值“实体”被否定,又作为价值“实体”被保存(“死劳动”)。
我的这种将劳动理论概念化的新方法使我可以这样说,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剥削时间”决定的。如果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的话,那么它同时也是一个被决定的决定因素——因为正是资本通过迫使工人提高生产率而不断地努力降低生产的社会必要时间。在《资本论》前几章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精确定义并不明确。缺乏任何能使我们在技术意义上使用它的其他信息。但是一旦这种劳动时间被置于资本关系背景中,那么它就不得不从根本上被视作资本对被其剥削的劳动进行榨取的必要时间,这是阶级力量平衡所预示的。
这里明显地,我所提到的这种剥削时间是由整个工作日构成的,而不仅仅是所谓“剩余劳动时间”。①事实上情况并非如下这样:工人劳动首先满足自己,而后为工厂工作额外的部分。相反,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计算都是在生产超过剥削的临界点上斗争的结果。资本的人格化对劳动力不断地施压从第一分钟开始持续整整一天。既然资本“掌控”生产,那么, “榨取”剩余劳动与“榨取”劳动在基础层面上就不能完全分开,因为在整个工作日期间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被剥削的。因此,这种意义的剥削与将工作日延长以超过必要部分的那种剥削之间存在着隐性的概念区分。
我倾向于颠覆马克思的如下观点 “资本不仅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②相反,我愿意这样写: “资本不仅支配无酬劳动——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资本根本地支配着劳动,亦即整个工作日。”(当然马克思完全知道,仅仅因为资本获得“支配劳动”的权力,所以这种强迫性关系会迫使工人阶级做比工人阶级自身所需要的工作还要多的工作。③
同样明显的是,我毫无保留地拒绝那种涉及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劳动价值论;我这样做仅仅是因为我不明白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计算的,以及在每个人都是他们自己主人的地方,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运行的。
如果我们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剥削,那么我的观点就为剥削的“传统”尺度留出余地。生产中的剥削(exploitationinproduction)实际上不同于异化,因为它涉及工人屈从于异在目的的问题。它贯穿整个工作日。分配中的剥削(exploitationindistribution)产生于生产中所创造的新财富与对生产中受剥削者的补偿之间的差异。马克思在讨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各种形式时曾提到一些有关纯粹“分配性”剥削的有趣实例。在那些实例中,由于实际生产者缺乏市场权力,因而他们成为高利贷者和商人的牺牲品,他们沦为仅仅维持最低生存状态的存在者并被迫放弃剩余产品。这一点的确如此,尽管存在如下事实,即相关资本家没有控制生产过程(因此也不能促进生产过程)。①没有资本关系能够掌控生产。由于这样的原因,马克思说: “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它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资本,在生产中缺乏充足的根基。②在这些过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说工人创造的东西被剥夺了。但是,在生产处于资本控制时,剥削的趋势是资本的生产力取代原来“直接生产者”的生产力。
相应地,拿破仑尼主张这种剥削已经取代被我称作“分配性”剥削的那种剥削,因而使得对价值和剩余价值——它们源于劳动的“特殊贡献”——的所有计算都成为不必要的了。③对拿破仑尼来说,如果真的是资本创造新价值,那么,剩余价值这个概念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但是在我看来,如果这种价值相当于资本得以从中生产商品和再生产自身的被剥削劳动,那么,事后,区分工作日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就依然是可能的。
拿破仑尼的错误可以概括为如下说法:“价值现象完全发生在资本层次上;此即是说,当生产力从劳动转移到资本这一过程已经完成时,价值现象才发生。”④在这里我们看到,拿破仑尼把“被转移的”劳动视作由资本组织的生产所需的技术条件的一部分了,并将价值留待资本之间的谈判。但是,在我看来,价值范畴应该明确地根植于资本为完成生产力“转移”而与劳动的斗争。同样地 “抽象劳动”形式的实现也根源于资本计算它所征用的东西并将之转化为物质形态的方式。
我把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剥削的日常事务之上,并不意味着我主要是出于道德或政治的关怀,从而提倡一种与科学理论无关的正义或公平的外在应用性标准。如果阶级斗争在本体论上构成资本主义的话,那么劳动价值论就既是解释性的也是批判性的。在资本将劳动占为己有的这种斗争中,价值衡量着资本成功与否。每一份资本近乎(asafirstapproximation)都能相应地获得报酬。一种在资本之间的不同关系紧接着就发生了,因而有必要用范畴的进一步发展来概念化这一过程。但是,基本关系是资本与其他那些不得不被资本所征服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资本正是通过其对劳动的这种关系,才将自身构成为自我增殖的价值,因此它对于资本之间诸关系的任何分析来说都是逻辑上先在的。
结论
我已经表明,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中的概念,如价值、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1章时还都是被抽象地假定着的。随着观点的发展及资本主义总体在更加复杂和具体的术语中得到理解,这些原初“标识”需要被重新思考。新规定日益明朗,它必然被整合进相关概念中。
我主张, “抽象劳动”必须被看作内在于资本关系的范畴,尽管它以概念的方式与其作为等同性——这种等同性被假定在它的产品的价值等价物中——的直接外表联系在一起。抽象劳动产品中的这种等同性源自它在资本关系中的地位,在资本关系中,双方均通过相互对抗的“抽象总体”(马克思语)而形成。在价值生产形式下,劳动只能算作自身的抽象即时间的体现,劳动因之而被使用。
以工人与生产活动条件相分离为根据,其结果是工人依附于资本并且他们的生产力被出于自身目的而剥削它们的资本所剥夺。但是我们已经从剥削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性质出发,得出了如下新理解:劳动价值论作为否定性的辩证法。总之,资本是生产的主体,它首先生产自身,而劳动则被消极地假定为资本的否定性基础。
在《资本论》第1章中,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看作价值量的决定因素,这一看法也必须被重新考察,因为如下的新发现:价值是作为“非价值”的劳动具体化于其中的那个形式。一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放置在资本关系中,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雇佣工人的劳动服务被“榨干”的时间。价值是抽象异化劳动的结果,价值量的大小由被剥削时间决定。它是生产过程中阶级斗争的结果。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体系的所有关系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相互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