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本章提出一种对“剥削”的新解释。有关这一概念的正统解释建立在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基础上。甚至许多强烈反对劳动价值论——作为对价格与利润的解释——的人,仍然认为“剩余”是为了解释劳动剥削而设计出来的。无论是正统观点,还是“剩余方法”,在这种长期的争论中,都是在相同的背景——即为“收获之后”的剩余(无论怎样被度量)的分配而斗争——下解释剥削的。我的观点如下:剥削主要植根于生产之中,正是资本“创造”了价值,但是资本创造价值仅仅是通过不断“汲取”工作日中的劳动服务,“社会必要剥削时间”(sociallynecessaryexploitationtime)决定价值量。
尽管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条件,但商品在价值形式中才能获得交换价值,这一新规定性抽象地抹平了商品在使用价值上的任何不同,并表明它们作为价值是完全等同的(identical)。这种价值形式颠倒了作为具体自然物体的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作为商品可交换性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之间的关系,因为商品的自然存在仅仅是它价值的“承担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就这一点而言,通过商品交换的中介,相关劳动也就平等地沦为它们自身的抽象。然而,如果相关商品被看作资本的产品,那么这种推理就暗示了劳动概念作为资本关系本身内部的抽象。①但是,这里有一个文本问题需要考虑。在《资本论》中,对抽象劳动的谈论仅限于第1章。在那里,劳动作为抽象之规定性的内容显然是在交换行为部分。毫无疑问,这应被视为由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这并不能改变如下的事实,即交换的特点是商品存在——商品是从具体劳动中产生的相互区别的产品——中的“真实抽象”,而这种抽象才是相关决定因素。当马克思转而讨论资本关系和类似价值增殖过程的问题时,这一术语就不再出现了。然而,我的观点的文本支持并不在《资本论》,而是出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段论述:
在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方面,还应该注意的最后一点是:劳动作为同表现为资本的货币相对立的使用价值,不是这种或那种劳动,而是劳动本身,抽象劳动;同自己的特殊规定性决不相干,但是可以有任何一种规定性。当然,对于构成一定资本的特殊实体来说,必须有作为特殊劳动的劳动与之相适应;但是,因为资本本身同自己实体的任何一种特殊性都毫不相干,并且它既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总体,又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抽象,所以,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在主体上也自在地包含有同样的总体和抽象。例如,在行会的、手工业的劳动条件下,资本本身还具有有限的形式,还完全局限于一定的实体,因而还不是资本本身,那时劳动还只是表现为局限于它的特殊规定性的东西,而不像同资本相对立的那种劳动那样表现为总体和抽象。也就是说,劳动虽然在每一个别场合是一定的劳动;但是资本可以同每个一定的劳动相对立;从可能性来说,同资本相对立的是所有劳动的总体,而究竟哪一种劳动同资本相对立则是偶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