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本体的结构性及其逻辑之维,同时呈现形式的意义。事实上,从普遍概念形式的内化,到行动逻辑向思维逻辑的转换,精神本体或精神结构的生成都包含形式的方面,而逻辑之维与形式的规定在现实的存在形态中也很难截然相分。当然,精神本体并不仅仅是空洞的形式,与形式相互关联的是其实质的内涵。精神本体的实质的方面,首先与认识世界与认识自己的过程相联系,其内容则表现为凝化于意识结构的认识成果。与之相关但又有不同侧重的是价值内容,后者在道德品格或德性那里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基于个体长期的实践,现实的道德原则、伦理规范、价值标准,等等,逐渐通过认同、接受而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品格和德性,后者构成了精神本体的重要方面。精神本体的另一具体内容,是审美意境。作为审美理念、审美鉴赏准则的内化和凝聚化,审美意境不同于一时的或偶然的审美感受,而是基于审美经验的长期积累,具有稳定性、恒久性的性质。概而言之,精神本体既具有形式的结构,又以真、善、美的实质内容为具体形态;心理与逻辑、形式与实质在精神本体中展示了内在的统一性。作为有内容的形式与有形式的内容,精神本体既区别于纯粹的先验范畴,也不同于单纯的经验意识。
以心理与逻辑、形式与实质的交融为具体形态,精神本体同时超越了偶然的意念。王阳明曾区分了意念与作为本体的良知:“意与良知当分别明白。凡应物起念处,皆谓之意。意则有是有非,能知得意之是与非者,则谓之良知。依得良知,则无有不是矣。”[54]意念作为应物而起者,带有自发和偶然的特点。所谓“应物而起”,也就是因境(对象)而生,随物而转,完全为外部对象所左右,缺乏内在的确定性。与意念不同,作为本体的良知既非偶然生成于某种外部境遇,也并不随对象的生灭而生灭。它乃是在行著习察的过程中凝化为内在的人格,表现为专一恒定的品格。唯其恒常而内有主,故不仅非外物所能移,而且能自我立法、自我评价,并判定意念所涉之是非。要而言之,作为稳定的意识结构,精神本体具有超越偶然性、情景性、当下性的特点。
在哲学史上,朱熹曾批评佛家“专以作用为性”[55],并对此做了如下解释:“佛家所谓作用是性便是如此。他都不理会是和非,只认得那衣食、作息、视听、举履便是道。说我这个会说话底,会作用底,叫着便应底,便是神通妙用,更不问道理如何。”[56]这里所说的佛家,更多地指禅宗。从哲学的层面看,“以作用为性”的特点在于仅仅关注饮食起居、行住坐卧以及与此相关的偶然或自发意念,并将这种偶然、外在的意识活动等同于内在之性。在宋明理学特别是程朱一系的理学中,“性”不同于偶发的意念而是以普遍的“道”“理”为内涵,从而具有本体之意;“以作用为性”,则意味着以偶然、自发的行为及意念消解这种普遍本体。不难看到,朱熹对“专以作用为性”的以上批评,乃是以承诺精神层面的本体为前提。
近代以来,“以作用为性”的趋向仍往往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这里首先可以一提的是实用主义。与注重特定的问题情景相应,实用主义常常强调人在具体的境遇中的活动以及特定的操作行为,而对普遍的概念形式以及这种形式如何转化为精神本体却缺乏必要的关注。对精神本体的这种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作用为性”,它以偶然性、情景性、当下性为知行活动的全部内容,既未能充分注意类的文化历史沉淀在成己与成物过程中的作用,又忽视了具有结构性、确然性的个体精神形态对知与行的意义。[57]
以精神本体为内在根据,人性能力同时展现为某种定势(disposition)。定势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就对象来说,它表现为必然之势,如水之趋下,葵之向阳,等等;从人的意识活动或精神形态看,它则呈现为稳定的心理趋向。以思维方式而言,明于辨析、长于综合,每每表现为人性能力的多样体现,不同的个体,在此往往呈现某种个性差异,作为基于内在精神本体的个性特点,这种差异不同于偶发的意识现象,而是作为确然的定向,具体地体现在个体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思维方式上的个性差异,显然并非取决于特定情景或境遇:特定的情景或境遇具有偶然性及变迁性,从而难以担保思维的确定趋向。与之相对,凝化于个体的精神本体,则以绵延而稳定的形态,从内在的层面赋予人性能力以确然的定势。
可以看到,以精神本体及精神定势为存在形态,人性能力同时呈现本体论的意义。作为人的内在定势,人性能力不同于外在的逻辑规则或概念形式:逻辑与概念具有非人格的性质,可以外在或超然于特定个体,不会随着个体的变迁而生灭。相对于此,人性能力已化为存在规定,与个体融合为一,并始终与个体同“在”。从认识之域,到实践过程,人的能力与人的存在都难以彼此分离。以“人性”规定人的能力,首先也是基于人性能力的这种本体论性质。
人性能力与个体的同“在”,无疑使能力本身呈现个性特点。事实上,如前所述,相应于概念形式向个体意识的内化以及个体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人性能力也具有个性的差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性能力仅仅表现为个体性的规定。与心理与逻辑、形式与实质的交融一致,人性能力也包含普遍性的品格。说一个人具有解决代数问题的能力,意味着如果给他一道难度适中的代数题,他便能给出正确的解答,而这种解答的正确性,同时具有普遍、公共的性质。人性能力与普遍性、公共性的这种联系,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个体性与普遍性在人性能力之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