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科学认知、伦理德性相联系的是审美意识。审美领域也有自身的标准或准则,后者对审美意识(包括审美趣味)同样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以审美经验而言,其特点在于不同于单纯的感性快感,而美感不同于感性快感的根源之一,则在于前者(审美经验)的形成与一定的审美标准相联系。《论语·述而》中记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闻韶乐而不知肉味”,意味着审美意义上的愉悦使人超越了感性层面的快感,精神的这种升华,又与审美规范的引用相联系。《论语》记叙了孔子对韶乐与武乐的比较:“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20]韶乐即传说中舜之时代的音乐,武乐则是周武王时代之乐,孔子所确认的审美标准是美善的统一,韶乐之所以为孔子所欣赏,即在于它已达到了这一标准。从另一方面看,正是以美善统一的审美判断准则衡之韶乐,使孔子闻此乐而不知肉味。与积极意义上的欣赏相对的,是否定层面的拒斥。孔子曾提出“放郑声”的主张[21],郑声即郑国之乐,之所以要求对其加以放逐、疏离,主要就在于它不合乎孔子所坚持的审美标准,所谓“恶郑声之乱雅乐也。”[22]这里的“恶”,包含着情感上的憎弃,它与韶乐引发的审美愉悦,正好形成了某种对照。要而言之,韶乐、郑声之别以及二者导致的不同情感反应,都与审美规范的引用、影响相联系。
可以看到,与人的实践活动及“在”世方式的多样性相应,规范表现为多样的形态,后者又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人的意识活动。当然,规范的引导、影响,更多地构成了意识活动合理、有效展开的条件,它并不排斥或限定人的创造性。事实上,规范总是蕴含着创造的空间。以下棋或其他竞技性的活动而言,遵循一定的游戏、比赛规则是参与有关活动的基本前提,但要成为优胜者或赢得比赛,则仅仅遵循规则显然不够,它同时需要相关活动的参与者创造性地运用规范。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认识过程。如前所述,思维合乎逻辑(规则),是达到正确认识的必要条件,但仅仅合乎逻辑规则,并不能担保对世界真实、深入地认识。规范在引导与限定思维过程的同时,也为创造性的思考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从而呈现开放性。但创造性的思考如何具体展开,则非规范所能预设。
在道德实践的领域,同样可以看到普遍规范与个体意识的交互作用。道德实践的过程总是展开于特定的情景,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既要求规范的引用,又涉及原则的变通。中国哲学很早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经权之辩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经”所侧重的,是原则的普遍性、确定性,“权”则含有灵活变通之意。中国哲学家在要求“反(返)经”的同时,又反对“无权”[23],这里已涉及规范的引用与具体情景的分析之间的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哲学那里,经与权的互动,总是与个体及其内在意识交织在一起。王夫之的以下论述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惟豫有以知其相通之理而存之,故行于此不碍于彼;当其变,必存其通,当其通必存其变,推行之大用,合于一心之所存,此之谓神。”[24]王夫之的这一论述既涉及天道,也关联着人道。从后一方面(人道)看,所谓“相通之理”便包括普遍的规范,知相通之理而存之,意味着化普遍规范为内在的观念结构。通与变的统一,包含着“经”(普遍规范的制约)与“权”(基于情景分析的权变)的互动,而在王夫之看来,这种统一与互动,又以内在的观念结构为本(合于一心之所存)。“理”的变通与“一心之所存”的以上联系,同时展示了个体内在的意识活动在普遍规范的引用、情景分析等过程中的作用。
规范的作用通过个体的理解、认同、接受、选择而实现,个体的意识活动又受到规范的多方面制约,与此相联系的是合乎规范与创造性思考的交互作用。规范与个体内在意识的如上关系,从一个方面具体体现了心与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