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规范与内在意识过程的以上联系,主要体现了“心”对“理”的影响。从更广的视域看,“心”在作用于“理”(规范)的同时,本身也多方面地受“理”(规范)的制约。就认识过程而言,从感知到思维,都可以看到普遍规范不同形式的影响和调节。感知领域以观察的客观性为一般的原则,尽管对客观性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且观察往往渗入了理论,但如其所是地把握外部世界,无疑作为一般原则引导着感知活动。同样,思维的过程也受到不同规范的制约。从形式的层面看,思维的正确性,总是以遵守逻辑规则为前提,虽然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并不是每时每刻都想到逻辑的规则,而且,仅仅遵循逻辑规则,也不能担保达到创造性的认识成果,但合乎逻辑地思考,确实从一个方面构成了正确认识世界的条件。
“理”(规范)对“心”的影响和制约同样体现于道德领域。道德意识的重要形态是道德情感。从形式的方面看,道德规范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外在要求,道德情感则是个体的内在意识,二者似乎缺乏内在的关联,然而,进一步的分析则表明,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作为道德意识的具体形态,道德情感的形成、培养,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以内疚感而言,其产生过程即渗入了道德规范的作用:内疚往往伴随着某种自我谴责,而这种谴责即源于行为与道德规范的不一致,从逻辑上看,这里包含着衡之以道德规范以及由此形成某种情感反应的过程。同样,对非道德现象或非道德行为的不满,也与基于道德规范的评价相联系:非道德现象或非道德行为之所以引发不满的情感,主要即在于它不合乎主体所肯定和接受的道德规范。
在更普遍的意义上,道德的规范同时制约着德性的培养。德性作为统一的精神结构,包含着普遍性的规定,这种规定难以离开对规范的自觉认同。事实上,德性的形成过程,往往与按规范塑造自我的过程相联系;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规范体系,既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也从社会价值观念等方面影响着人格的取向。《礼记》已指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17]宽泛而言,“道德仁义”不仅有普遍性的一面,而且包含内在性之维,当它与“礼”相对时,便更多地表现为渗入于人之品格与德性的内在规定。这里的“礼”则既涉及制度或体制,又指一般的规范系统。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意味着内在品格的形成,离不开普遍之礼的制约。李觏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肯定:“导民以学,节民以礼,而性成矣。”[18]此所谓“性”,主要指与天性相对的德性,“导民以学,节民以礼”,也就是引导人们自觉地接受、认同普遍的规范,并以此约束自己;“性成”则是由此而使天性提升为德性。张载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强调“凡未成性,须礼以持之。”“故知礼成性而道义出。”[19]这里所确认的,亦为“知礼”(把握规范系统)与成性(从天性到德性的转换)之间的统一性。广而言之,通过影响人的德性,规范也从一个方面引导着精神世界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