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维特根斯坦,孟子表现了不同的思维趋向。按《孟子》一书的记载,孟子曾与他的同时代人告子就仁义问题展开论辩:“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15]仁与义在广义上都兼有德性与规范之意,在以上语境中,义则侧重于外在规范,包括尊重长者(“彼长而我长之”)。告子首先将价值意义上对长者的尊重(“彼长而我长之”)与事实意义上以白色之物为白(“彼白而我白之”)等而同之。物之白为外在的事实属性,以白为白即基于这种外在规定。同样,对告子而言,长者之长(年长)也是外在的,告子由此推出对长者的尊重亦具有外在性:“彼长而我长之”仅仅基于对象年长(“彼长”)这一外在规定。与之相对,孟子则通过人与马的比较,对事实的认定与价值的规范作了区分:“长马之长”即由马之“长”(马龄之高)而肯定其为“长”(老),“长人之长”则是对年迈的长者表示尊重;前者属“是”(事实),后者则属“义”(应当)。孟子反对仅仅赋予“义”以外在性,其前提即是规范(以尊重长者等形式出现之“义”)的作用离不开内在的意识,在“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的反诘中,孟子已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长者”之长是对象性的规定,“长之者”之“长”则是人的行为方式(尊重长者),作为对待长者的方式和态度,其特点在于出于内在的敬重之意。在孟子看来,唯有后者,才体现了“义”。孔子在谈到孝时,曾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6]“孝”是体现于亲子之间的道德规范,这里的“敬”则表现为内在的意识,包括对父母的真诚敬重、关切,对孔子而言,缺乏这种内在的道德意识,则即使有各种外在的表示(如“养”),其行为也不具有遵循、合乎规范(“孝”)的性质。孟子强调“义”的内在性,可以视为孔子以上思路的进一步阐发,相对于告子将规范(“义”)仅仅归结为外在的规定,孟子的看法无疑更深入地把握了规范作用的特点。
当然,规范的作用与内在意识的联系,并不意味着遵循规范仅仅表现为有意而为之的过程。在现实的生活过程中,人们往往并不是先想到某种规范或先做出应当遵循规范的决定,然后再依规范而行。合规范的行为,常常表现为习惯性的、不假思为的过程。以遵循交通规则而言,对现代社会的驾车者来说,见红灯则停,转绿灯则行,已成为近乎本能的反应。对规范的这种习惯性的遵循,以规范的内化为其前提。这里所谓规范的内化,是指通过长期的、反复的实践,对规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逐渐融入行为者的意识或精神结构,成为某种隐默意识(tacitconsciousness)及内在的精神定势。从而,一旦出现与某种规范相联系的情景,便会以近于自发的方式循此规范。在这里,遵循规范与内在的意识过程的联系并没有根本变化,改变的只是意识作用的方式:对规范的有意识接受、认同、选择,逐渐转换为隐默意识与精神定势的内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