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范与个体意识活动的互动,主要从规范与个体的关系上展示了其内在规定性。作为当然之则,规范的作用并不限于个体之域。事实上,无论从历史之维还是现实的形态看,规范都呈现普遍、公共的品格。从人与人的共在过程,到社会体制的建构,都可以看到规范的具体作用。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无法隔绝于他人或群体。人与人的这种共在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状态,也是历史过程所展示的事实。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这种共在何以可能?在这里,广义的规范显然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历史地看,在初民时代,不同的氏族往往都以某种动物或植物为图腾,这种图腾在相当意义既是不同氏族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构成了氏族成员集体认同的根据;氏族的凝聚、组合,与之具有内在的联系。在形式的方面,图腾表现为一种文化符号;在实质的层面,图腾则包含着以禁忌(如不准伤害或食用作为图腾的动植物)等形式出现的规范。在这里,便不难看到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广义规范之间的关系:图腾对社会组织(氏族)形成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包含着广义规范的作用。
在中国哲学中,人与人的共在,常常被理解为与个体相对的“群”。按儒家的看法,“群”是人区别并超越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对人与其他存在物加以比较时,荀子曾指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25]“气”“生”“知”“义”侧重于本体论与价值论,“群”则同时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在“有气有生有知”之外“亦且有义”,使人在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层面区别于其他存在,“能群”则使人在社会组织形式上超越于动物。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人何以能群”的问题。在荀子看来,“群”以“分”为前提,“分”主要表现为等级结构、社会角色等方面的分别,这样,“群”如何可能的问题便具体转化为“分”何以能行,而由后一问题则进而引出了“义”。“义”的原始含义与“宜”相联系(义者,宜也),“宜”有适宜、应当等意,引申为当然之则。与之相应,以“义”分意味着按一定的准则分别地将社会成员定位于一定的社会结构,由此进而建立等差有序的社会组织(“群”)。
上述意义中的“义”,与“礼”彼此相通,故以“义”分又称之为以“礼义”分。荀子在谈到“礼”的起源问题时,便具体地阐述了这一点:“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26]如前所述,“礼”既指伦理政治的制度,也指与之相应的社会规范系统。在这里,荀子同样着重从如何建立与维护“群”的角度,分析礼的起源及其功能。对荀子而言,礼的特点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定同时构成了行为的“度”或界限:在所属的“度”或界限内,其行为(包括利益追求)是合理并容许的,超出了此度,则行为将受到制止。所谓度或“度量分界”,实际上蕴含着一种秩序的观念;正是不同的权利界限和行为界限,使社会成员能够以“群”的方式和谐共在,从而避免社会纷争。不难看到,作为普遍规范,“礼”和“义”被理解为有序共在(群)所以可能的一种担保。[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