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尽管不囿于外在的程序,但又并非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方面。成就自我意味着走向理想的人格形态,这里既关乎人格发展的目标(成就什么),又涉及人格成就的方式(如何成就)。从目标的确立,到实现目标的方式与途径之探索,都无法略去形式与程序的方面。儒家在主张成己的同时,又一再要求“立于礼”[33],这里的“立”便以成己为指向,“礼”则更多地表现为形式层面的规定和要求。成己(立)与礼的联系,从一个方面展示了成己过程与形式、程序等方面的相关性。较之成己,成物展开为更广的意义上的实践过程,其合理性、有效性,也更难以离开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就变革自然而言,从生产、劳动过程,到科学研究活动,都包含着技术性的规程。同样,在社会领域,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动,也需要合乎不同形式的程序。现代社会趋向于以法治扬弃人治,而法治之中,便渗入了程序的要求。成己与成物过程中的这种程序之维,首先与规范系统相联系:正是不同形式的规范或规则,赋予相关的知、行过程以程序性。人性能力诚然为成己与成物过程的创造性提供了内在的根据,然而,作为个体的内在规定,人性能力的作用如果离开了规范的制约,往往包含着导向主观化与任意化的可能。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既要求以人性能力的创造趋向扬弃形式化、程序化的限定,也要求以规范的引导克服人性能力可能蕴含的任意性、主观性。从更广的视域看,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相互制约,无疑为成己与成物过程提供了不同的担保。
创造性与个体性往往难以分离。无论就其指向的目标而言,抑或从具体的过程看,成己与成物都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自我所追求的,并不是千人一面、整齐划一的人格,同样,人化的自然、社会的实在,也非表现为单一的模式。人性能力在赋予成己与成物过程以创造品格的同时,也为知、行过程的个性化展开提供了前提。然而,与程序化的规定相联系,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又有普遍的维度。理想的人格以走向自由之境为共同的指向,人化的实在则以合乎人的需要以及合乎人性为其目标。尽管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成己与成物往往具有特定的内涵,但从社会演化的历史方向看,以上的理想和目标无疑体现于成己与成物的不同形态,并构成了其普遍的趋向。成己与成物过程的如上普遍之维,与规范系统的普遍性,显然存在内在的关联。在知、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体现普遍价值理想的规范,总是蕴含着对世界之在以及人自身存在较为恒常的看法,它往往与普遍的价值原则、价值取向相联系,从总的方面规定着成己与成物的目标和方向。同时,规范也每每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或规则,以稳定的方式对相关情境中的行为加以引导,后者从另一个方面担保了知、行活动的普遍性。如果说,人性能力赋予成己与成物过程以个体性、多样性的品格,并由此扬弃了其单一性,那么,规范系统则通过价值理想、价值原则以及行为准则和规则而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普遍的范导,从而使之避免仅仅流于偶然化和相对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