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然的形态呈现的规范与实然、必然的以上联系,往往未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确认。一些研究者虽然注意到规范的根据问题,但对这种根据的理解,却显得相当抽象。在这方面,考斯伽德()似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规范性之源》(TheSourcesofNormativity)一书中,考斯伽德将道德规范的根源列入研究之域,而其主要的结论则是:规范性之源首先应追溯到人的反思审察(reflectivescrutiny)能力或意识的反思结构(reflectivestructure),这种能力和结构使人能够形成自我认同的概念,并进一步自我立法,而由此构成的法则或规范即为行动提供了理由。[6]规范性之源涉及规范的基础与本原,从而,与规范的根据具有相通性;以人的反思审察能力或意识的反思结构为规范性的终极根源,则意味着从人的意识之中,寻找规范的根据。尽管考斯伽德的看法涉及了下文将具体讨论的规范与内在意识的关系,但仅仅从意识结构中追寻规范之源,这种进路显然未能真正把握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现实根据。以道德规范而言,考察其根源,首先需要着眼于现实的社会伦理关系。从家庭伦理看,在人类的历史演进到一定时期之后,“关心子女”与“敬重父母”等便成为基本行为规范。对具体的个体来说,自觉地理解或接受这种规范固然与理性的意识相联系,但从这些规范本身的起源看,则并非直接来自人的理性反思。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当子女来到这个世界时,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便同时被置于一定的责任关系(包括对子女的养育之责);同样,作为关系的另一方,子女也具有对父母加以尊重、关心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回报,而是以上伦理关系本身蕴含的内在要求。制约家庭生活的道德规范,便基于以上的伦理关系。广而言之,作为具体的社会成员,人总是处于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往往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个体一旦成为关系中的一员,便同时需要承担蕴含于关系中的义务,并遵循与义务相应的规则或规范。市场的经济活动,有特定的市场规则;一定的学术团体,有自身的学术规范;大众传媒组织,有媒体活动的规则;公众之间的讨论,有言说与回应的一般程序,如此等等。以上规则、规范、程序,可以看作相关义务的特定表现形式,而这种义务本身又是由交易双方、团体成员、媒体与大众所涉及的关系所规定。考斯伽德以意识的反思性为规范之源,无疑忽视了以上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