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与目的相联系,更多地具有价值的意义,以需要为本,相应地体现了规范的价值根据。事实上,作为当然,规范总是表现为价值领域的规定与准则。然而,价值意义上的当然同时又与本体论意义上的实然和必然难以分离。中国哲学对道的理解,已体现了这一点。在中国哲学中,“道”既被理解为存在的法则,又被视为存在的方式。作为存在的法则,“道”更多地体现了对象性的规定,具有自在的性质。作为存在的方式,“道”又与人相联系,包含为我之维:存在的方式不仅涉及对象如何存在,而且也关联着人本身如何“在”。道作为存在的法则,表现为必然;作为与人相联系的存在方式,则具有当然之意。事实上,在中国哲学中,道既指“必然”,又以“当然”为其内涵。“当然”内在地指向规范系统,后者(规范系统)往往取得理想、规则、程序等形式。在中国哲学看来,对世界的追问,并不仅仅在于揭示存在的必然法则,而且更在于发现、把握人自身如何“在”的方式,当孟子强调“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有道”[3]时,他所说的“道”,便既涉及社会领域的存在法则,又与人如何“在”(人自身存在的方式)相联系。所谓如何“在”,具体包括如何安邦治国、如何变革对象、如何成就自我、如何解决人生的诸问题,等等。
关于必然与当然的关系,王夫之曾从形而上的层面作了具体阐释。在具体分析道的内涵时,王夫之指出:“气化者,气之化也。阴**于太虚絪緼之中,其一阴一阳,或动或静,相与摩**,乘其时位以著其功能,五行万物之融结流止、非潜动植,各自成其条理而不妄,则物有物之道,人有人之道,鬼神有鬼神之道,而知之必明,处之必当,皆循此以为当然之则,于此言之则谓之道。”[4]一阴一阳、气化流行之道,首先表现为内在于事物的必然的法则,它赋予世界以普遍的秩序(使事物各有条理而不妄);通过揭示必然之道以把握合理的行为方式(所谓“知之明而处之当”),则进一步为实践过程提供了内在的规范,作为规范行为的普遍原则,道同时便获得了当然之则的性质。以存在法则与存在方式的统一为前提,必然同时构成了当然的本体论根据。
从具体的实践领域看,相关规范的形成总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实然)以及现实存在所包含的法则(必然),与实然或必然相冲突,便难以成为具有实际引导和约束意义的规范。以现代生活中的交通规则而言,它所调节的,是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行人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规则的形成,则需要考虑不同道路之间的纵横联系、车辆的速度和密度、车辆与道路的关系、人的行为特点,等等。尽管作为当然之则,它具有约定性(如车辆靠左行驶或傍右行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有不同的约定),但其有效性、合理性最终基于对以上各种状况(实然)以及其间的确定联系(必然)的正确把握。随着现实存在形态的变化,规则系统本身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如高速公路出现之后,有关车辆时速的规则,便需做出某种改变。可以看到,以交通的安全、畅通为目的性指向,作为当然的交通规则系统本身又以实然与必然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