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什么(todo)与成为什么(tobe)并非彼此分离。人格的塑造、存在形态的成就,与行为方式往往相互联系。就“为仁”而言,以仁为准则塑造自我(获得仁的品格而成为仁者),总是离不开循仁而行(在行动中遵循仁的规范)的过程。同样,一方面,政治、经济、法律、科学等领域的人格形态,往往也与相关规范所制约的行为过程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规范引导下所成就的人格,又需通过具体的行动得到体现和确证。存在形态上合乎某种规范与行为方式上循乎这种规范,具体地展现了做什么(todo)与成就什么(tobe)之间的内在关联。
以引导行为与成就人为指向,规范内在地蕴含着目的性规定。如前所述,从普遍的层面看,规范根源于成己与成物的历史需要,其功能也体现在为认识世界与认识人自身、变革世界与变革(成就)人自身提供条件与担保。事实上,按其本来形态,规范总是渗入了价值的内涵,其意义在于达到广义的“善”(thegood),后者同时构成了其目的性规定。在道德、法律等领域,与规范相联系的广义之“善”首先表现为行为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在变革自然等领域,这种作为目的性规定的“善”又同时涉及行为的有效性。
一些规范初看似乎与目的无直接联系,如习俗所内含的规定、游戏规则,其目的指向往往并不显而易见。但若作进一步的分析,则仍可以发现其目的内蕴。以习俗而言,它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二重性:作为自发形成、具有规则性(regularity)的现象,习俗呈现近于“自然”对象的特点,也正是基于此,习俗的研究在某些方面往往采取与科学探索相近的描述(description)方式。但习俗同时又构成了一定民族、人群的行为准则,从而具有规范性。作为规范,习俗的意义之一在于实现文化认同和共同体的凝聚,后者(达到文化认同、共同体的凝聚)同时构成了习俗的内在目的。同样,游戏规则也内含自身的目的性规定。以不同形式的竞技、比赛活动而言,其规则既具有建构意义(表现为这类活动所以可能的条件),也以保证活动的秩序性(包括有效地确定优胜者)为目的性指向。
作为价值意义的体现,规范的目的性在更本原的层面涉及人的需要。如前所述,规范以达到广义的“善”(thegood,包括行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为目标,后者本身基于人的需要。从道德实践的领域看,道德规范构成了社会秩序与个体整合所以可能的必要担保,而这种担保之所以必要,又与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相联系: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未能在仁道、正义等基本伦理原则和规范之下合理地处理和定位彼此的关系,并由此形成某种道德秩序,那么,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便无法实现。在生活实践展开的过程中,普遍的伦理理想、价值原则、行为规范、评价准则,同时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将社会成员凝聚起来的内在力量:为角色、地位、利益所分化的社会成员,常常是在共同的道德理想与原则的影响和制约下,以一种不同于紧张、排斥、对峙的方式,走到一起,共同生活。在这里,社会生活的历史需要,无疑构成了道德规范的内在根据。同样,政治、经济、法律、科学等不同的实践领域,其规范也在相近的意义上形成于相关实践过程的多样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