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实在建构性的分析,在当代哲学家塞尔那里得到了更具体的体现。塞尔区分了两种事实,即独立于人的事实与依赖于人的事实,社会实在属后者。作为依赖于人的事实,社会实在的形成首先与人的功能赋予或功能指定(theassignmentoffunction)活动相联系。所谓功能赋予,也就是将某种功能加于对象之上,使之获得相应的身份功能或地位功能(statusfunction)。例如,赋予某种特定的“纸”以一般等价物的功能,使之成为货币或钱,而货币或钱便是一种社会实在。与功能赋予相关的是集体意向(collectiveintentionality),它具体表现为共同体中的彼此同意或接受。以货币或钱而言,如果某种“纸”被赋予货币或钱的功能,而这种功能又得到了集体的接受和认同,它便实际地成为货币或钱。塞尔将以上过程视为社会实在或体制性事实形成的过程,并着重强调了其建构性。[44]
相对于社会契约论之首先指向宏观的社会领域(国家),塞尔的功能赋予论同时兼及多样的体制事实,不过,尽管有不同的侧重,但二者在将社会实在理解为人的建构这一点上,无疑有相通之处。以建构或构造为形式,突出的主要是社会实在形成过程中的自觉之维及意识的作用。无论是个人权利的让渡,抑或功能的赋予,都表现为自觉的、有意而为之的活动,而行为的这种自觉性质,又首先与意识过程相联系:契约的达成,以自愿的同意为前提;而功能赋予则更直接地涉及集体意向。
作为知、行领域中的对象,社会实在的形成无疑难以离开人的自觉活动。与广义的人化之物一样,社会实在也体现了人的不同理想,其形成过程既处处渗入了人的目的、意向,也包含着理性的思虑、规划,等等。从国家等政治机构,到货币等具体对象,它们的产生、运作都涉及以上方面。人的活动与社会实在的这种联系,使后者(社会实在)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为我”形式,而且被赋予自觉的形态。就此而言,社会契约论、功能赋予论对社会实在、体制事实的理解,并非一无所见。
然而,将社会实在仅仅视为人的有意建构或自觉构造的产物,则显然未能完全把握问题的实质。人固然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自觉的活动和创造,但这种活动本身并未完全与自在或自然之域相分离。以劳动这一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而言,其前提是“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45],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以上互动,劳动过程显然也渗入了自然及自在之维。同时,人的创造又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和背景,后者(创造的条件与背景)并非出于人的任意选择。马克思已指出了这一点:“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46]人的创造条件的这种既定性、不可选择性,不仅仅在消极的层面构成了创造活动的限制,而且在更深沉的意义上展示了与自觉建构相对的另一面:它表明,社会实在总是具有自在的性质。正是后者(自在性),使社会实在同时表现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