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史上看,对意义世界所涉及的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之间的如上关系,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思路。众所周知,康德区分了现象与物自体,前者(现象)与人的感性直观相联系,从而具有“为我”的性质,后者(物自体)则有其复杂性。一方面,就其在现象之外而言,物自体表现出自在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它又在认识领域被理解为现象之源,在实践领域被预设为道德实践的形上根据,就此而言,它无疑又具有“为我”的一面。从以上方面看,康德似乎注意到了自在与为我之间的联系。然而,康德同时又强调现象虽以物自体为源,但却不同于物自体的真实形态,在此意义上,它在实质上被仅仅或主要规定为“为我”之物;物自体虽为现象之源,但它本身却被规定为人永远无法达到的对象,从而在实质上以“自在”性为全部存在品格。现象与物自体之间的如上界限,同时也使存在的“自在”之维与“为我”之维彼此分离。
相对于康德哲学的二重性,另一些哲学家更多地强调了人化世界的“为我”性质。在这方面,王阳明的心学似乎具有某种代表性。前文曾提及,在心物关系上,王阳明提出了一个著名命题,即“意之所在便是物”[9]。此处之物不同于本然的存在,本然的存在总是外在于人的意识(未为主体所作用),作为“意之所在”的物,则是已为意识所作用并进入意识之域的存在。“意之所在即为物”,并不是意识在外部时空中构造一个物理世界,而是通过心体的外化(意向活动)赋予存在以某种意义,并由此建构主体的意义世界。王阳明注意到了意义世界的建构总是离不开人的作用,但由此又断言“无心外之物”[10],显然对这一世界的自在之维未能给予必要的承诺。
类似的倾向也存在于实用主义之中。实用主义的基本特点之一,在于从价值意义等方面理解存在。这种看法无疑有见于现实的存在不能略去价值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用主义学说在本体论上的意义,首先便在于以强化的形式,突出了事物的现实形态难以隔绝于其价值意义。然而,在肯定具体事物包含价值规定的同时,实用主义往往由确认事物与人的联系(事物的人化之维)而弱化乃至忽视事物的自在性或独立性;詹姆士的如下论点,便表明了这一点:“如果说人的思维以外还有任何‘独立’的实在,这种实在是很难找到的。”“这种所谓实在,绝对是哑的,虚幻的,不过是我们想象的极限。”[11]不难看到,在实用主义那里,意义世界的“为我”之维与事物的自在性似乎呈现互不相容的关系;这种看法显然难以真正达到存在的现实形态。[12]